两院制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设上院下院并立,分担议会职能的制度。最初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后为其他国家所广泛采用。
所谓“两院制”,简单地说就是把议会分成两个部分,由它们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各个国家对“两院”称呼不同,如英国议会的两院叫“贵族院”和“平民院”,通常又叫作“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国会、日本国会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等等。
两院制起源于欧洲封建时代的等级会议,当时的等级会议包括神职人员、贵族、平民等三到四级的成员,最为著名的是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三级会议,来自不同等级的成员各自开会,共商国是,遂乃形成了多院制(包括三院制、四院制等)。现多院制早已不流行,西方各国不是两院制就是一院制。
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形:
除西方国家外,亚洲也有很多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如日本、印度、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阿富汗等等。中国历史上,在1912年至1924年期间,中华民国也曾断断续续实行过两院制,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后被军阀废除。目前,中国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不实行“两院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重要基础。
此外,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这种体制,好处很大。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