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国际工程知名合同范本简介
二、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比较
(一)NEC系列合同条件介绍
1. NEC系列合同条件的组成
2. 不同交付模式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组合使用
(二)AIA系列合同条件介绍
1. 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组成
2. 不同交付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组合使用
(三)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对比
1. NEC 与 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相同之处
2. NEC 与 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不同之处
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比较
(一)三合同内容差异概述
(二)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内容比较
(三)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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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一、国际工程知名合同范本简介
国际上编制出版工程合同范本的国际专业机构很多,如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英国合同联合审定庭,美国建筑师学会,美国承包商总会,美国设计-建造学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世界银行以及其他常为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于每个机构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这些机构编制的合同范本也有很大区别。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创建于1818年,在英国是代表土木工程师的专业机构及资质评定组织,其编写的合同范本有《ICE合同条件,工程计量模式》、《ICE合同条件,定期模式》、《ICE小型工程合同》、《ICE合同条件,伙伴关系补遗》、《ICE合同条件,考古勘察版》、《ICE合同条件,地质勘查版》、《ICE合同条件,目标成本模式》、《新工程合同》等。其中《ICE合同条件,工程计量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很大,早期FIDIC合同条件,如《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及以前版本主要是基于该合同条件的框架。英国合同审定联合庭创建于1931年,其创始者是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和全国建筑职业联合会。建立这个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并修改标准化的建筑施工合同。该机构编制的合同范本常用于房屋建筑项目。
美国建筑业编制合同范本的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美国建筑师学会、美国承包商总会、美国设计-建造学会以及工程师联席合同委员会。其中美国建筑师学会是美国主要的建筑师专业社团,其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合同范本,在美国建筑业及国家工程承包界特别是在美洲地区具有较大的权威性。美国承包商总会成立于1918年,主要是由有资格的建筑承包商和与建筑业相关的公司组成。相比于美国建筑师学会制定的AIA系列合同条件,其制定的合同条件更能照顾到承包商的利益。美国设计-建造学会是随着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模式的发展而成立的一个专业机构,该机构专门编制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范本,由于该机构历史较短,目前在美国建筑业中影响力还不大。工程师联席合同条件委员会包括了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美国工程公司理事会、美国承包商总会以及其他涉及施工、业主、法律和风险管理机构,是一个以工程师为主要代表又兼顾其他机构的委员会。其旨在编制公平、客观的合同范本,并能反映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新管理思想。
国际咨询师联合会(FIDIC)于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总部目前设立在瑞士日内瓦。为适应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FIDIC于1999年出版了一套新的合同条件,该套合同条件包括四本合同条件,其中施工合同范本为《施工合同条件》。
由于国际知名的合同范本比较多,限于精力和篇幅,我们主要对FIDIC系列合同条件、NEC系列合同条件和AIA系列合同条件这三本影响较大的合同条件进行比较分析。
二、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比较
(一)NEC系列合同条件介绍
1. NEC系列合同条件的组成
NEC系列合同条件是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于1993年编制的,历经三次修改,目前被广泛使用的是NEC3系列合同条件。在NEC合同家族中,ECC合同是其核心组成成分。此外,NEC3系列合同条件还包括ECSC、ECS、ECSS、SC、SSC、TSC、TSSC、PSC、AC以及FC合同。表1列出了各合同条件的全称、缩写及适用范围。
NEC系列合同条件中标准合同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核心条款、主要选项条款、次要选项条款。除了AC和FC合同条件,其他上述合同条件都包含核心条款,它们的内容如下:
1)总则
2)承包商(ECC、ECSC、TSC、TSSC)/分包商(ECS、ESSC)/一方(PSC)/供应商(SC、SSC)的主要责任
3)时间
4)检验和缺陷(ECC、ECS、SC、SSC、TSC、TSSC)/缺陷(ECSC、ECSS)/质量(PSC)
5)支付
6)补偿事件
7)所有权(ECC、ECSC、ECS、ECSS、PSC、SC、SCC)/使用机械设备和材料(TSC)/使用设备和其他(TSSC)
8)风险和保险(ECC、ECS、TSC)/风险、赔偿、保险和责任(SC、SSC)/赔偿、保险和责任(ECSC、PSC、ECSS、TSSC)
9)终止(ECC、ECS、PSC、TSC)/终止和争端解决(ECSC、ECS、SC、 SSC、TSSC)
表1 NEC3系列合同条件适用范围
标准合同的第二部分是主要选项条款,在选用标准合同时,每一个合同只能包含一个主要选项条款,主要选项条款确定了该合同的计价方式。NEC系列合同条件中只有ECC、ESC、PSC、TSC四种合同条件需要选择主要选项条款,各合同条件适用的主要选项条款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选项条款使用指南
选项A: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Activity Schedule),适用于业主能够给承包商确定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设计可能并没有全部完成,但是需要有业主的需求说明。另外每个分项工程都必须总价填写,业主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变化改变此价格,承包商完成该项工程即可得到付款。承包商对分项工程量表的准确性负责,所以这种模式承包商担负了较多的风险。带价格清单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Price List)则指的是对于价格清单中的报总价部分的工程报总价,对于价格清单中列明量的报单价,计算时用量乘以单价。
选项B:带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Bill of Quantities),适用于传统工程采购模式,即业主施工招标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工程设计,双方依据已经商定好的单价及价格实施工程,由于其为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了较多风险,与此同时业主需要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选项C:带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Target Contract with Activity Schedule),适用于工作范围已经足够详细,达到可以让承包商提供报价程度的项目,采用成本加固定费用方式签订合同,承包商的投标价将成为“目标成本”,如果费用超支或节约,业主与承包商就会根据之前规定的方式进行分摊,因此合同双方均会致力于降低项目成本。承包商要对分项工程表的准确性负责。
选项D:带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Target Contract with Bill of Quantities),适用于业主与承包商愿意通过利益分享机制进行合作的项目,项目起初可能未能明确定义工作范围或预期产生设计变更的可能性比较大,双方共同致力于降低成本,但业主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Cost Reimbursable Contract),适用于时间紧、质量要求高的项目,特别适用于工作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承包商要求根据实际成本乘以事先商定好的百分比获得管理费和利润,可以说这种方式不利于节约项目成本,业主将会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项目成本极有可能超支。
选项F: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适用于全部工程合同在管理承包商和工程承包商之间签订,设计、施工、安装工作全部分包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管理工程,承包商获得实际成本的支付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费用,财务风险很大一部分由业主承担,项目成本可能超支。
选项G:条款合同(Term Contract)是对于任务清单中计时的任务按时收费,对于总价任务按完成任务的比例乘以总费用进行收费。
标准合同的第三部分是次要选项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选用次要选项条款,合同的使用者需要根据项目实际以及双方的约定选择次要选项条款。各合同条件项下次要选项条款的使用如下表3所示。
表3 次要选项条款使用指南
2. 不同交付模式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组合使用
(1)传统模式(DBB)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传统模式下业主雇佣设计方提供设计,雇佣承包商完成工程,雇佣监理帮助业主检查承包商工艺和供应的材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标准,而项目经理则是由业主雇佣,帮助业主管理整个项目。DBB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传统模式(DBB)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2)DB模式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DB模式包含很多的变体,包括设计和施工(D&B),设计、施工和运营(DBO)以及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DBOM)。在单纯的D&B模式下,一个承包商对于工程的设计、管理和交付负责。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自己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承包商需要自雇监理。图2展示了D&B模式下各参与方间的合同关系。
图2 D&B模式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在DBO模式下,承包商在一个规定的时间段内运营工程,以此证明工程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运营期间的长短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运营阶段较短的情况下,DBO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D&B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类似。此时仍采用ECC合同,但是将D&B模式下的项目阶段作为第一区段,而将运营阶段作为第二区段,通过在ECC合同中选用区段竣工条款这一次要选项条款达到DBO模式要求的效果。第二种情况则是运营阶段很长。此时将整个项目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仍与D&B模式下的全周期类似,此时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图2类似。而将运营阶段单独作为项目采用TSC合同承包出去,此阶段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DBO模式下运营阶段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3)管理合同模式下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管理合同模式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管理合同结构;一种则是管理施工。第一种模式类似于传统模式,管理承包商可以任选自己参与工程的比例,并对这一部分报总价,此部分价格加上分包出去的工程的合同价格是管理承包商计算管理费用的基础。图4展示了此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图4 管理合同模式下运营阶段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第二种模式下,业主通过雇佣项目经理、监理、施工经理和设计方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然后业主通过此项目团队对业主与其他参与方,如承包商、供应商、设计方签署的合同进行管理。图5展示了此模式下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图5 管理合同模式下运营阶段NEC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二)AIA系列合同条件介绍
1. 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组成
AIA系列合同是由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一套合同条件,其构成十分复杂,自1911年第一版AIA系列合同条件出版以来,AIA系列合同条件几经修改,目前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结构主要源于1958年美国建筑师协会对其系列文件进行的归类。当时,该协会确定AIA合同条件包括如下几个系列:
A系列: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文件(Owner-contractor documents)
B系列:业主和建筑师之间的文件(Owner-architect documents)
C系列:不同职业间的文件(建筑师与咨询方)(Interprofessional documents)
D系列:服务性文件(Service documents)
E系列:与建造产品相关的文件(Documents relating to building product)
F系列:建筑师的会计规范(Architect’s accounting forms)
G系列:办公室和现场管理文件格式(Office and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forms)
字母G之后的文件用于编码该组织出版的其他文件。
目前,AIA仍然使用A、B、C、D、E、G六个字母来对其出版的标准合同条件进行分类。其中A系列主要是业主与承包商、CM经理、供应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协议;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B系列是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合同条件。C系列是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同条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有关文件。E系列是电子文件协议附件。G系列是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除了粗略的使用字母对合同条件进行归类之外,美国建筑师学会也针对AIA系列合同条件制定了其专属的命名规则。AIA系列合同条件是依据“系列-类型-交付方式-序列-分布年份”的规则命名的,例如A101-2007指的就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书中的协议书,适用于传统交付(DBB)模式,序列顺序是1,是2007年分布的。
系列指标中A指的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B指的是业主和建筑师之间的协议;C指的是其他协议;D指的是杂项;E指的是附件;F是【保留项】;G指的是合同管理及办公常用表格。
类型指标中1代表的是协议书;2代表的是合同条件或范围;3代表的是资质证书/保函;4代表的是分包协议;5代表的是指南;6代表【保留项】;7代表投标或施工文件;8代表建筑师业务。
交付方式指标中0,1,2代表的都是传统交付(DBB)模式;3代表的是CMa或CMc模式;4代表的是DB模式;5代表的是室内设计;6代表的是国际;7,8是【保留项】;9代表的是集成项目交付模式。
序列则是从1,2,3……,9开始命名。
为了更好地说明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组成,我们必须先介绍美国建筑师协会认为的完整合同条件的组成。该组织认为完整合同条件应该由协议书、一般条件、补充条件、规范、图纸、附加协议、事后执行文件组成。其中协议书(Agreement)说明的是合同的商务条款,包括合同价格、项目范围以及完成时间;一般条件(General Condition)说明了合同的法律条款;补充条件(Supplementary Conditions)则是对于一般条件的补充和修改,是为了让一般条件更符合特定项目;规范(Specification)规定承包商实际要完成的工作以及合同应该如何被管理的细节;图纸(Drawings)就是项目实施需要的,被列入合同条件的图纸;附加协议(Addenda)是在合同执行之前对于合同的修改;事后执行文件(Post-execution Documents)是合同执行之后对于合同的修改。
由于美国建造师协会的这一主张,AIA系列合同条件与其他合同条件的一个极大的区别就是AIA系列合同条件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不是仅仅由一份文件组成,比如A101-2007/A102-2007/A103-2007必须和A201-2007一起使用,不能单独使用。而与此同时,AIA中也包括一些定制程度较高的合同条件,例如A105-2007与A107-2007这两份合同条件与A101-2007文件不同,它们本身就包括了一般条件(general condition),可以单独使用。
在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AIA合同中Agreement(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一般指的是业主与建筑师、建筑师与它的咨询方、DB模式下业主与其专业咨询方之间的协议。而合同(Contract)则专指的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议。然而,Agreement(between Owner-Contractor)与之前的协议不同,它是Contract的一部分,只用来说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商务条款,而其他法律条款则专门在一般条件或补充条件中说明。
2. 不同交付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组合使用
(1)DBB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DBB模式作为传统建造模式,在建筑业具有悠久的历史,DBB模式下,业主雇佣建筑师作为专业设计方,雇佣施工承包商来完成工程。此模式适合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项目,此模式下业主可以雇佣一个总承包商也可以雇佣多个承包商,计价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AIA针对此种模式开发了适用于各种计价方式、各种项目类型的合同条件。如图6所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A101-2007需要与A201-2007一起使用,而A101-2007采取的是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与A101-2007类似但计价方式不同,同样可以适用于DBB模式项下的合同条件还包括:A102-2007适用于有最大保证价的成本加费用的计价方式的大型复杂项目;A103-2007适用于没有最大保证价的成本加费用模式的大型复杂项目。而A105-2007与A107-2007分别适用于固定总价的小项目以及可以任选计价模式的固定范围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合同条件可以单独使用,不需要与A201-2007一起使用。
图6 DBB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在B系列中,业主与建筑师之间可以签署的合同条件除了B101-2007之外,还可以签署其他替代性合同条件。例如,B102-2007合同条件是一个不带服务范围的基础协议,其可以与B201-2007,Design and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B203-2007, Site Evaluation and Planning;B204-2007,Value Analysis;B205-2007,Historic Preservation;B207-2008,On-site Project Representation;B209-2007,Construction Contract Administration;B210-2007 Facility Support Services;B211-2007,Commissioning;B214-2007,LEED Certification;B252-2007,Architecture Interior Design;B253-2007,Furniture,Furnishings,and Equipment Design一起使用,以便能根据建筑师的业务范围自由组合成更符合项目实际的合同条件。
(2)DB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DB模式在19世纪80年代开始流行,此模式下业主雇佣一个设计-建造商(design-builder)来帮助完成项目,而此设计-建造商则需要进一步雇佣建筑师和承包商来完成项目。AIA组织为此模式专门制定了DB系列合同条件,其参与者间的合同关系如图7所示。
图7 DB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3)CM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CM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在设计早期就雇佣CM经理来帮助分割和管理多个合同条件,在设计阶段,CM经理与建筑师一起工作,来提供详细的费用估算、优化项目的可施工性以及决定如何将工程分包,在施工阶段,CM经理和建筑师一起管理多个承包合同。此模式也被称为CMa模式,CM经理在此只作为建议者,对于项目是否能按时、按质量完成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其参与者间的合同关系如图8所示。
图8 CMa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CM模式的另一种情况也被称为CMc模式,此模式项下CM经理类似于总包商,要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分包商,对于项目的按时、按质量完工承担风险。此模式下,各参与者间的合同关系如图9所示。
图9 CMc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4)IPD模式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IPD模式鼓励业主、承包商、建筑师在项目的早期就开始密切合作,从而使得项目能高效地完成。为了实现IPD模式的优势,AIA设计了两种合同关系。第一种合同关系下,业主与承包商、设计师分别签订合同,利用BIM等先进技术实现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保证项目的高效高质完成。此模式下,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图10所示。而第二种合同关系下,业主、承包商、建筑师以及其他关键成员组成一个单独的实体,然后通过这个实体与各方分别签约来完成项目的建设(各参与方间的合同关系如图11所示)。采取第二种模式,各方都需要承担项目未按时、按质量完成的风险。
图11 IPD模式(有新成立实体)下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使用
(三)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对比
1. 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的相同之处
NEC系列合同条件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均是由单独某一国家内的协会编制,他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部分合同条件或条款的适用依赖于本国法律体系。AIA系列合同条件中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时适用的规则为美国的施工行业仲裁规则,而且A251-2007中直接使用了统一商务规范(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中的术语与定义。而NEC系列合同条件中ECC合同的争端解决一款有两个选项,也是依据是否采用英国1996年版的住房补助、施工更新法案编写的。由于AIA系列合同条件与NEC系列合同条件的这一特点,使用者在选择适用的合同时需要考虑项目实际法律体系与标准合同所依赖的法律体系的差异,以此确保合同内部以及合同间的一致性。
2. NEC 与 AIA系列合同条件的不同之处
(1)合同条件的组成
NEC系列合同条件中完整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数据。但是标准合同条件被分为了三个部分,分别是核心条款、主要选项条款以及次要选项条款。在实际使用合同时,使用者首先需要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好标准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然后再将实际项目数据填写入合同数据部分。实践中这种合同被称为“菜单式合同”。美国建筑师协会则认为完整的合同条件包括协议书、一般条件、补充条件、规范、图纸、附加协议和事后执行文件。因而AIA系列合同条件经常采取的一种做法就是将协议书与一般条件或范围分开起草,以保证只修改商务合同条件,而不用修改法律合同条件。当然如果一定要修改一般条件,AIA系列合同也提供了补充条件起草指南来指导修改一般条件。
(2)各类型合同条件的数量
NEC系列合同条件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在数量和包含类型上有极大的差别。就文件数量来说,NEC系列合同条件只包含10余份文件,而AIA系列合同条件包含200余份文件。就包含的文件类型来说,NEC系列合同条件则只包含了标准合同条件与标准文件的使用指南;而AIA系列合同条件包括A、B、C、D、E、G六个系列,除了包含标准合同条件之外还包括一些合同指南、施工文件标准格式、投标者须知标准格式等辅助管理型文件。NEC系列合同条件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在文件类型上区别还在于AIA系列合同条件中并没有包含供应合同、调解合同以及框架合同。之所以AIA系列合同中没有包含供应合同与调解合同是因为美国在货物买卖方面一般直接采用统一商务规范(uniform commercial code),而在项目执行过程如果有争端产生并且建筑师未解决则可以直接提交仲裁,仲裁有专门的机构和适用规则。
NEC系列合同条件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在数量上的区别是两者在文件划分上的差异导致的。NEC系列合同条件主要是针对合同标的类型和复杂程度进行划分的;而AIA系列合同条件则划分的特别详细,是根据项目的签约方、项目适用的计价方式、项目范围、项目交付模式等进行划分的。此外,由于NEC系列合同条件是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起草,而AIA系列合同条件是由美国建筑师学会起草,两者关注的合同类型也不同。NEC系列合同条件则主要关注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ECC合同上;而AIA合同不仅仅只关注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A系列合同,还重点关注了业主与建筑师签订的B系列合同,而且AIA系列合同条件中B系列合同条件数量相当庞大。两者在合同数量上的差异也说明了AIA合同相比于NEC合同定制的程度更高、可能的适用范围更广。
(3)实现项目参与方之间多方合作的模式
工程项目的成功需要项目参与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NEC与AIA系列合同条件在促进项目参与方之间的多方合作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方式。AIA专门针对集成项目交付(IPD)模式制定了标准合同条件,以供业主选用。而NEC合同则主要通过在业主与其他项目核心参与方签订的合同中插入次要选项条款X12(partnering),并通过设置关键绩效指标(KPI)来激励项目各参与方积极合作,从而实现与项目参与方之间签订多方协议一样的作用。这种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来促进多方合作的模式相比于IPD模式下通过签署多方协议实现信息共享和合作的一个关键优势是可以灵活变换项目核心参与方而不带来其他法律问题。
(4)项目的参与者
NEC合同项下,业主会专门雇佣项目经理管理项目,雇佣监理对于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和材料进行检验;而在AIA系列合同项下,业主雇佣建筑师作为项目的设计方,同时建筑师也帮助业主管理承包商或者业主另聘一位建筑师帮助其管理工程项目。也就是说AIA合同项下的建筑师一职在NEC合同项下被划分成不同的部分,由不同参与方负责,从而导致两者的项目参与方有些许差异。
(5)计价方式
NEC系列合同条件中有六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分别是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带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带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补偿合同和管理合同。而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了三种计价方式分别是固定总价、有最高价的成本加费用模式和无最高价的成本加费用模式。
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比较
(一)三合同内容差异概述
FIDIC红皮书、ECC合同和A201-2007合同分别是FIDIC系列合同条件、NEC3系列合同条件和AIA系列合同条件中DBB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署的重要合同条件。由于适用范围一致,三者包含的合同内容基本相似,但是由于三者分属不同的合同体系,三者之间也存在差异。整体来看,ECC合同比FIDIC红皮书和A201-2007合同对于某些事项规定的更为宽泛,基本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A201-2007合同相比于FIDIC红皮书对合同中各方的风险责任以及其他程序规定的更为透彻。就适用范围来说,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都只适用于DBB模式,而ECC合同除了适用于DBB模式之外,还适用于DB、CM等模式。就项目参与方来说,FIDIC红皮书和A201-2007合同中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工程师/建筑师,ECC合同中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其中工程师和建筑师负责工程设计和/或工程项目的管理,而ECC合同中项目经理只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参与任何设计,监理则只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与工程项目质量相关的检验试验工作。就语言来说,ECC合同多使用简单句式,阅读难度较小,而FIDIC红皮书和A201-2007多使用复杂句式,阅读难度较大。就条款之间的嵌套性来说,ECC合同条款之间不存在嵌套性,而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中则存在条款嵌套情况,并且FIDIC红皮书中的条款嵌套比A201-2007中的条款嵌套更多。
从三合同包含的主要内容来看,ECC合同对于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的权利和责任并没有集中详细的规定,而对于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导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变化的补偿事件以及业主和承包商风险的规定更为集中详细;A201-2007合同则与ECC合同相反,其对于业主、承包商和建筑师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集中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可能导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改变的各种变更事项则没有详细规定,而且在第7条变更中也只规定了变更的流程和粗略事宜;FIDIC红皮书则集中规定了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业主的风险,但是FIDIC红皮书对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变更、合同工期改变的事项是分散在各个条款中规定的。此外就风险事项来说,A201-2007合同并没有集中规定哪些事项属于业主风险、哪些属于承包商风险,而ECC合同明确指出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范围,FIDIC红皮书则只明确指出了业主的风险范围。就保险事项来说,FIDIC红皮书与ECC都是粗略规定了保险覆盖的范围以及保险的最小额度,ECC合同相比于FIDIC红皮书对于保险流程规定的更为粗略,而A201-2007合同中保险的划分与FIDIC红皮书和ECC合同都不同,但其对于财产保险规定的比FIDIC红皮书和ECC合同都更为详细。就工期、费用和质量规定来说,ECC合同与A201-2007合同对于项目进度、项目工期和检查/检验的规定都比FIDIC红皮书规定的粗略,而ECC合同与A201-2007合同在合同价格和支付上与FIDIC合同的规定虽然较为相似,但也存在不同点:1)ECC合同并没有最终支付的相关规定,而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都有最终支付的规定,2)ECC合同与A201-2007合同中承包商获得支付证书与获得应付款的时间相比于FIDIC红皮书的规定更短。
由于FIDIC系列合同在中国承包商对外承包的工程中应用更广泛,本文将以FIDIC红皮书为参照,分别比较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A201-2007合同的内容。
(二)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内容比较
从FIDIC红皮书的目录与ECC合同的目录来看,二者包含的合同内容有较大区别。ECC合同条款数量和合同内容较FIDIC红皮书少,因此本文从ECC合同九条核心条款出发,逐一比较了二者包含内容的异同点。
(1)总则包含内容异同点
FIDIC红皮书在总则中规定了本合同适用术语的定义、解释、通信交流、法律和语言、文件优先次序、合同协议书、权益转让、文件的照管和提供、延误的图纸或指示、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业主文件、保密事项、遵守法律、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而ECC合同的总则一条中则只规定了术语定义、解释和法律、沟通、项目经理和监理、工作区域、预警、模糊和不一致、非法和不可能要求以及不可抗力。
两合同虽然都对合同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但是两者提及的术语基本不一样,而且ECC合同除了规定术语的定义之外,对于其他可以在合同数据中具体规定的日期或名称都不予以定义,比如不定义开工日期、承包商、业主,而是在合同数据中规定它们的具体指代。FIDIC红皮书以日来计时并对“日”进行了定义,而ECC合同用周(week)计时,但是并没有对week进行定义,认为week的含义就是我们平时认为的week含义。
FIDIC红皮书1.2款解释中主要规定了单复数、性别、书面等的解释规则,而ECC合同中则只规定了单复数和性别的解释规则。
在法律和语言这一规定上,两者都规定在投标书附录或合同数据中规定适用的语言和法律。
对于通信交流,FIDIC红皮书只规定通信信息应该被送往哪里以及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回复。而ECC合同除了规定上述内容之外,还具体规定了需要回复信息的回复时间、通知与其他文件的不同处理方法、项目经理和监理需要向哪些人颁发证书。
在文件的优先次序上,FIDIC红皮书给出了整个合同条件的优先次序,如果有模糊或不一致的地方,先根据优先次序解释。而ECC合同则没有规定合同的优先次序,而是规定当合同文件之间有模糊或不一致的地方时应该由项目经理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之后63.8补偿事件中规定,为了解决模糊或不一致而发出改变工作信息时,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应该根据有利于非信息提供者一方的解释进行计算。
ECC合同在总则中规定了项目经理和监理的权利和职责,而FIDIC红皮书则是单独在第3条中规定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
ECC合同在总则中规定了预警条款,而FIDIC红皮书没有与此相关的任何规定。预警条款规定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如果意识到了风险,可以通知另一方,双方讨论应对这一风险事件的措施,风险事件发生之后根据之前讨论的结果来应对。此条款是ECC合同的特色条款,相比于FIDIC红皮书更能促进业主和承包商的合作,帮助双方更灵活和预见性地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事件。
(2)业主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2条业主规定了现场进入权、许可、执照或批准、业主人员、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的索赔,而ECC合同并未单独对于业主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
对于现场进入权,ECC合同在33.1进入和使用现场中规定了业主应该根据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进入日期或合同数据中规定进入日期的两者较晚者给予承包商工作需要的场地的进入和使用权。而在第6条补偿事件中规定了业主延迟或不给予承包商场地,承包商能获得补偿。这两条款对于现场进入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2.1款规定一致。
FIDIC红皮书2.2款规定如果承包商要求,业主应该协助承包商获得工程实施所需的各种许可、执照或批准,而ECC合同并未规定任何与许可、执照或批准相关的事项,但是ECC合同规定业主和承包商需要相互信任、相互协助。
FIDIC红皮书2.4款规定如果承包商要求,业主应该向承包商提交其资金安排,而ECC合同并未规定业主需要向承包商提交自己的资金安排。
关于业主的索赔,FIDIC红皮书在2.5款规定了业主可以向承包商发出索赔,但是未在其他地方规定哪些可以索赔,隐含意思就是只要认为可以索赔就可以行使索赔权,而ECC合同虽然未明确规定业主的索赔权,但是在其他条款,比如40检验和审查,规定了承包商给业主造成损失时需要补偿业主。
(3)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监理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3条规定了工程师权利义务、工程师的托付、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的替换以及确定。ECC合同在总则14款中规定了项目经理和监理的权利和职责、他们的替换、以及他们对其代理的授权等,而对于工程师的确定这一权利,虽然ECC合同并没有直接写明项目经理有此权利,但是在其他条款中隐晦表示了项目经理可以确定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事项。
(4)承包商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4条规定了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履约担保,承包商代表,分包商,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合作,放线,安全程序,质量保证,现场数据,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道路通行权和设施,避免干扰,进场道路,货物运输,承包商设备,环境保护,电、水和燃气,业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进度报告,现场安保,承包商的现场作业,化石。而ECC合同第2条则只规定了承包商需要完成工程,承包商的设计,使用承包商的设计,设备设计,人员,与业主和其他人一起工作,分包和其他责任。
总体来看,FIDIC红皮书对于承包商的责任规定的更为细致,采用了列举法罗列了承包商在各种事宜上的责任,而ECC只大概规定了承包商的责任,而且由于ECC合同还适用于DB模式,其还包含了对于承包商设计责任义务的规定。ECC合同24款规定了人员,此处的规定与FIDIC第6条对于人员的规定类似,但是ECC合同24款只规定了承包商需要雇佣那些合同数据中提到的人员,并没有像FIDIC第6条一样详细规定承包商应该给与人员的待遇、人员的工作时间、人员的健康安全等。
ECC合同25款与业主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则与FIDIC红皮书4.6款类似,都是说明承包商需要与业主、业主雇佣的其他人员协作。ECC合同26款关于分包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中1.14、4.4款的规定类似。ECC合同27款其他责任则说明了承包商遵守项目经理和监理指示以及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保责任。FIDIC红皮书中4.12款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和4.24款化石分别在ECC合同的61和73款中规定;FIDIC红皮书4.2款履约担保与ECC合同的次要选项X4与X13的规定类似,X4规定了母公司担保、X13则规定了履约保函,它们的作用都类似于FIDIC红皮书中规定的履约担保。ECC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进度报告,只规定了进度计划,但是如果ECC合同采用了次要选项条款X20,则承包商也需要定时向项目经理提交他完成每一项KPI的进度。
(5)合同工期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8条工程开工、延误和暂停以及第10条业主的接收的规定与ECC合同第3条时间的规定相近。FIDIC红皮书中8.1、8.2款规定了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ECC合同的30款除了规定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之外,还规定了关键日期(Key Date)。FIDIC红皮书8.3款与ECC合同31款都规定了进度计划,但是两者对于进度计划包含内容的规定不一样。FIDIC红皮书规定进度计划中需要包括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各个工程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指定分包商从事的各个阶段工作、合同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工程实施中各主要阶段以及各主要阶段现场需要的各级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数量;ECC合同中进度计划需要包括开工日、现场使用日、竣工日,承包商计划使用的各施工作业,工程信息中规定的业主和其他方的工作和以后需要与他们协调的工作的顺序和时间安排,时差、风险机动时间、健康安全要求和施工工序的规定,由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其他物品。除此之外,两者规定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进度计划的时间也不一样,FIDIC规定工程师需要在21天给出通知,而ECC合同规定的是2周。
FIDIC红皮书中8.4、8.5款规定的工期延长在ECC合同第6条补偿事件中规定。FIDIC红皮书8.6款规定了工程进度落后时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提出加快进度的方法;而ECC合同32款修改进度计划也规定了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时,承包商需要在修改的进度计划中说明加快进度的方法,两者的不同在于FIDIC规定的是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提交,而ECC合同则规定项目经理可以指示、承包商也可以选择自己提交。另一点不同是ECC合同规定了进度计划提交的周期,修改的进度计划可以在周期之前提交,但是不能晚于提交周期;而FIDIC红皮书则没有进度计划提交周期的规定,而是规定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就可以要求重新提交。FIDIC红皮书8.7款误期损害赔偿金与ECC合同次要选项条款X7的规定一样。FIDIC红皮书8.8款到8.12款说明停工、复工以及停工之后处理的事项与ECC合同34款以及第6条的规定一样,ECC合同34款规定项目经理可随时指示停工或不开工,也可随时复工,不需要向承包商说明理由,停工后的处理在第6条中规定,按照补偿事件处理。
FIDIC第10条业主的接收规定了业主接收工程和区段的前提条件以及承包商获得接收证书的程序;业主接收部分工程的限制条件和处理方法;业主阻止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的后果责任。ECC合同对于接收的规定比较简单,并没有规定接收证书,只是说明业主需要在完工之后2周内接收工程,并且业主可以随时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但是需要在使用日之后1周内颁发证书,说明接收的日期和范围,而且ECC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业主阻止竣工检验的处理方法。
(6)估价和支付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12条计量和估价以及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与ECC合同第5条支付的规定类似。由于ECC合同第5条是通用条款,不仅适用于单价计价方式,也适用于总价计价方式,因而其不像FIDIC红皮书12条一样规定了如何测量工程以及估价的方法,而是笼统的说应支付的金额需要由项目经理评估得出。ECC合同50款除了说明应该由项目经理来评估每一期应付的金额之外,还规定了评估日期、应付金额的包含项等。应付金额包含项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14.3款规定类似。与ECC合同不同的是FIDIC红皮书规定了申请付款是在每月月末,而ECC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付款的周期,此外FIDIC红皮书14.3款对于应付金额的规定比较详细,而ECC合同只规定是已完工工程的价格加上其他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减去其他承包商应付给业主或被保留的金额。
FIDIC红皮书14.6、14.8、14.10到14.13分别说的是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而ECC合同51款并没有对支付进行划分,而只说明了付款的时间安排以及延迟付款的处理。图12和图13分别是FIDIC红皮书推荐的付款顺序和ECC合同推荐的付款顺序,由图可知,ECC合同的付款周期更短,付款程序更为简单。FIDIC红皮书中14.2款预付款、14.9款保留金、14.15款支付的货币的有关规定都在ECC合同次要选项条款X3、X14和X16中有所规定。
图12 FIDIC红皮书中第14条设想的付款事项的典型顺序
图13 ECC合同第5条设想的付款事项的典型顺序
(7)生产设备、材料、工艺及检查检验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7条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主要规定了承包商如何实施工程;业主方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检验;工程师可在什么情况下拒收;不合格工程的返工;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以及有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FIDIC红皮书第11条缺陷责任则主要规定了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的主要责任;修复缺陷费用的承担;延长缺陷通知期的条件;签发履约证书的条件;签发履约证书后承包商的工作。此两条与ECC合同第4条检验和缺陷以及第7条所有权规定的内容相似。ECC合同第4条规定了工程质量如何测试和检验,设备和材料交货前的测试和检验,查找和通知缺陷,缺陷如何改正和认可,对未改正的缺陷如何处理;ECC合同第7条则规定了业主对工程设备和材料拥有所有权、存放在施工作业区以外的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标记所有权,施工设备撤场,工地现场内的物品和材料。
就具体条款内容而言,FIDIC红皮书7.3、7.4款与ECC合同的40款内容相近,都说明了检验试验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检验试验的流程。FIDIC红皮书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1.8款承包商调查中规定承包商修补缺陷的责任和期限与ECC合同42、43款的规定相似,都规定了承包商要在监理通知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修改缺陷,不同的是ECC合同规定了缺陷修正期,而FIDIC红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缺陷修正的期限。此外,FIDIC红皮书11.2款规定了承包商承担修补缺陷费用和责任的情况,而ECC合同则未明确规定修补缺陷的费用承担问题。FIDIC红皮书11.4款未能修补的缺陷中规定承包商未能或未能按时修补缺陷时,业主可以自行雇佣人员修补,承包商承担费用,以及最终业主降价接受未达标工程,这与ECC合同44款接受缺陷以及45款未能修正的缺陷的规定一致。ECC合同没有像FIDIC合同一样将竣工检验单独规定,其规定的一般检验中就包含了所有的检验试验。
(8)项目风险与保险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17条风险与职责以及第18条保险的主要内容与ECC合同第8条风险和保险的规定相似。FIDIC第17条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互为保障的权利;工程照管的责任;业主的风险和后果处理;工程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的保护;合同双方的赔偿责任限度。第18条规定了不论哪一方去投保,投保方的投保程序和要求;工程、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要求;对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保险要求;对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要求。而ECC合同第8条则主要规定了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修补与保障的规定;关于保险的范围;如承包商未能投保的处理;对业主投保的规定。
就保障条款来说,FIDIC规定了由于工程实施且业主负责原因以外造成的损害或承包商原因引起的索赔、损失和其他花费,承包商要保障业主免受损失;而由于业主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伤亡或合同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业主要保障承包商免受损失。而ECC合同规定的更为全面和宽泛,ECC合同规定一方要保证另一方免受由于其风险范围内事项引起的索赔、损失。此外,在风险规定方面,FIDIC只规定了业主的风险,而ECC合同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ECC合同中业主的风险项与FIDIC17.3款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ECC合同与FIDIC红皮书最大的不同是,ECC合同明确规定了业主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而FIDIC红皮书只规定了业主的风险,并没有明确指出承包商的风险。
FIDIC红皮书17.5款规定了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而ECC合同则无此规定。FIDIC红皮书17.6款责任限度与ECC合同次要选项条款X18的规定类似,不同在于FIDIC红皮书中规定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间接费用或损失负责,而ECC合同规定负责的程度需要在合同数据中规定,FIDIC红皮书规定全部责任的总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额或专用条件的规定,ECC合同规定全部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数据中的规定。此外,FIDIC合同并没有规定责任限度的解除日期,而ECC合同规定责任解除日期之后承包商不对业主的损失负责。
在保险方面,FIDIC红皮书18.1款投保程序和要求的规定与ECC合同85、86、87款的规定类似,都是规定保险单副本应该交付给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如果一方未按要求投保,另一方可自行投保,费用由对方承担。FIDIC红皮书中18.2、18.3、18.4款规定了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以及承包商人员的保险的投保范围和最小投保金额;ECC合同则在保险表中规定了与FIDIC红皮书一样的内容,而且两者规定的最小投保金额也一致。两者的不同在于FIDIC红皮书对于最小投保金额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如“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而ECC合同规定的比较简略,对于工程、生产设备、材料的投保,只规定投保的最小金额为替换费用(replacement cost),并未具体规定替换费用包括什么。
(9)合同终止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第15条由业主终止和第16条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的内容与ECC合同第9条终止的内容相近,区别在于ECC合同并没有授予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就具体终止事项的规定来说,承包商和业主有权终止的事项基本与FIDIC红皮书规定一样,不同的是FIDIC红皮书规定了承包商贿赂也属于可以终止合同的事项,而ECC合同并无此规定。就终止后双方的责任义务来说,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的规定类似,都是规定了承包商应该离开现场,并将业主不再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移除出去,而在付款上也是根据哪一方犯错了决定支付款的包含项。
(10)争议解决程序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都规定了争议解决程序,二者争议解决程序见图14、15。由图可知FIDIC红皮书与ECC合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基本一致,不同在于FIDIC红皮书规定争议需要提交DAB,而ECC合同规定系统提交给评判人。此外,FIDIC红皮书争议的提出没有时间限制,而ECC合同中争议解决有两个条款W1和W2,两者的差异在于争议提出是否有时间限制。
图14 FIDIC红皮书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图15 ECC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三)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内容比较
从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的目录来看,二者包含的内容基本相似,合同结构也基本相似。本文比较了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具体内容,发现二者的异同点如下。
(1)总则包含内容的异同点
FIDIC红皮书中总则的规定事项在A201-2007合同第1条总则和第13条杂项都有规定,其中A201-2007合同第1条只有定义和解释与FIDIC合同一致,FIDIC红皮书关于合同适用法律、转让的规定则在A201-2007合同13条中规定。
FIDIC红皮书与A201-2007合同在术语定义上有差异,A201-2007合同中术语定义非常少,只定义了合同组成文件中的各文件,同时在1.2.3款中规定合同中词语的含义是行业内惯常使用的含义,如有其他意思会在合同中写明。之后在后续合同条款中如果涉及需要定义的,会在该条款的第一条第一款中对术语进行定义,例如对“承包商”、“业主”、“变更令”等进行定义。而FIDIC红皮书习惯在1.1款中对整本合同涉及术语进行定义,并且定义的术语数量比A201-2007合同多。
就具体术语定义而言,A201-2007合同和FIDIC红皮书对“合同”的定义不同。FIDIC认为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要求、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文件构成;而A201-2007合同则并不将投标过程中的材料,如“中标函”、“投标函”作为合同条件的一部分,AIA认为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补遗、修正(双方签署的附加协议、变更令、施工变更指令、建筑师颁布的对于工程的微小变更)。此外,两者对“工程(Work)”的定义也不同,FIDIC认为工程指的是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而临时工程中又不包括承包商设备;而A201-2007合同对“工程”的定义更具体,“工程指的合同条件中要求的施工和服务,包括所有其他的劳工、材料、设备和即将提供或已提供的服务,工程可能构成项目的整体或部分”
A201-2007合同1.4款解释中规定合同条件中用Any和All、The和An的句式表达的含义一样,也就是说单复数、特指与不特指表达的含义一样。而FIDIC合同则规定单复数、性别和书面的解释原则,其比A201-2007合同对解释原则的规定更丰富具体。
A201-2007合同1.5款规定了工程中所有的图纸、规范以及其他咨询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都归咨询师和建筑师,承包商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此项目中使用这些成果。而在FIDIC红皮书1.10和1.11款则规定业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要求、图纸和其他文件产权归业主所有,承包商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产权归承包商所有,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建筑师和咨询师的产权问题。
A201-2007合同与FIDIC的不同在于A201-2007合同推荐将工程双方的沟通信息以及文件等做成电子格式以方便双方的沟通交流,而FIDIC合同中并没有此规定,这说明AIA比FIDIC更加推崇电子信息化。
A201-2007合同第13条杂项除了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继承人与受让人的角色之外,还规定了测试与检查,利息与法律时效等。其中测试与检查在FIDIC红皮书7.4款有规定,而法律时效则在FIDIC红皮书中没有规定。A201-2007合同规定所有索赔事项的时效不超过实质竣工之后的十年,而FIDIC合同并无此规定。FIDIC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确定索赔时效是依据合同适用的法律,而A201-2007合同除了适用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考虑合同本身对索赔时效的约定。
(2)业主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2条业主主要规定了业主的定义,业主向承包商提供资料与服务的义务,业主停工及自行施工的权利。总体来说,A201-2007合同相比于FIDIC红皮书对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更为集中具体。
A201-2007合同中2.2.1款规定了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资金安排证明,相比FIDIC红皮书2.4款,A201-2007对于业主的该项义务规定的更加详细。据其规定,承包商可以在开工之前要求业主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而在开工之后,如果业主未能进行支付或发生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或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怀疑业主支付能力时,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资金安排证明;而FIDIC红皮书规定业主在收到承包商要求后28天内提供资金安排证明。可以看出,相比于A201-2007合同,FIDIC红皮书并没有在授予承包商权利的同时限定承包商的权利范围。A201-2007合同第2条中其他对于业主义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对业主和承包商义务的规定类似。
(3)承包商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与FIDIC红皮书对于承包商对业主提供文件审查后所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同。A201-2007合同3.2.2款说明承包商应该审查合同条件和现场条件,但是这种审查是为了之后工作的协调沟通并不是要求承包商去指出其中的错误、遗漏、不协调等。而FIDIC红皮书4.7款中指出“承包商在使用业主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时需要做出合理努力来核准其准确性”,因此如果业主提供的文件有错误,双方还需要明确这些错误是否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发现的,如果是,承包商才可以从业主处得到补偿。
A201-2007合同3.3款规定承包商不仅应对自己的施工方法、措施等负责,如果业主指定了施工方法,承包商还要负责审核该方法的安全性,如果承包商认为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业主,并等待业主的进一步指示,如果业主指示继续,施工风险由业主承担,否则承包商要承担风险。而FIDIC红皮书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指定施工方法的情况。
A201-2007合同3.4款虽然确定了承包商要提供的人工和材料的范围,但是并没有像FIDIC第6条一样规定承包商应该发放的人员工资的标准、人员工作时间等。
A201-2007合同3.7.4与FIDIC红皮书4.11款一样规定了不利自然条件,A201-2007合同3.7.5款与FIDIC红皮书4.24款一样规定了施工现场发现化石的处理方法。
A201-2007合同3.8款规定了特别补贴费,这类似于FIDIC中关于暂定金额和指定分包商的规定,承包商应将合同条件中规定的补贴费计入合同总价,业主决定使用特别补贴费补贴的项目并指定负责实施的人员或实体。
A201-2007合同3.10款规定承包商应该隔一段时间提交一次进度计划,并且承包商还需要提交一份提交资料的进度计划。而FIDIC红皮书则是规定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才可以要求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并且没有规定承包商需要提供提交资料的进度计划。
(4)工程师/建筑师权利义务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4.2.4款相比于FIDIC红皮书更加严格的规定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沟通途径,A201-2007合同明确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该通过建筑师来进行沟通,而建筑师不能直接与分包商联系,而应该通过承包商联系,业主也不能直接联系建筑师的咨询方,必须通过建筑师联系,这杜绝了多线沟通带来的问题。而FIDIC红皮书中对于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沟通途径并没有具体规定。
A201-2007合同4.2.10款规定建筑师可以将权利分配给其他代理人,但是需要建筑师和业主都同意,而FIDIC红皮书3.2款规定工程师可以自主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托付权利,并不需要业主同意。
A201-2007合同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可以要求建筑师根据合同条件作出决议和解释,当收到承包商或业主的要求时建筑师应及时或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复。这与FIDIC红皮书2.5款确定规定内容一样,工程师都需要根据合同条件对与工程实施过程有关的事项进行确定。
(5)分包商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规定,其规定承包商的分包商名单需要经过建筑师和业主审核同意。而FIDIC红皮书中规定了指定分包商,也规定了承包商建议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6)承包商与业主、独立承包商合作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6条规定了承包商、业主以及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一起完成整个工程时,他们之间风险的划分和协调作业,而FIDIC红皮书4.6款合作虽然规定了承包商应该为业主、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和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但是没有像A201-2007合同对他们之间责任划分规定的详细、明确和集中。
(7)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7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A201-2007合同认为工程变更包括三种形式:变更令、施工变更指示、次要工程变更,其中变更令需要业主、承包商以及建筑师三方的签字,并且变更令属于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工程变更或者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工期。施工变更指示是在承包商与业主尚未对工程变更达成一致时由业主和建筑师签署的文件。次要工程变更则是由建筑师签署的书面文件,不能改变工程合同价格和工期,也不能与合同内容不符。FIDIC红皮书13条变更和调整则规定了工程师变更的权利,承包商可以运用价值工程提出建议书,暂定金额的概念和支付,立法变动和物价变动导致的工期和费用调整。A201-2007合同第7条与FIDIC红皮书第13条相比,A201-2007合同对可以变更的事项规定的更为粗略,但是对于整个变更执行的流程规定的更为详细。此外,A201-2007合同并没有规定承包商可以提出变更,而FIDIC红皮书13.2款价值工程则规定了如果承包商认为新方法可以缩减工期、减少合同价格和/或优化工程性能,承包商可以提出变更,并且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8)合同工期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8条对于工期的规定比较简略,只规定了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包商在未经业主同意之前不能擅自开工以及工期延误和索赔的规定,而FIDIC合同第8条不仅规定了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进度计划、工期延误,还规定了暂停施工和误期损害赔偿费。其中FIDIC红皮书中关于暂停施工的相关规定在A201-2007合同的第14条合同终止中有规定,而FIDIC红皮书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在A201-2007合同中并没有规定。
(9)合同价格和支付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9.5款规定了建筑师可以缓发支付证书的条件,而FIDIC红皮书14.6款也规定了工程师可以扣发支付证书的条件。A201-2007合同9.6款进度付款中规定了业主向承包商付款的规定,并且详细规定了承包商在拿到进度款之后对于分包商和供货商的付款流程以及承包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付款或承包商未按时给分包商付款时业主的处理,FIDIC红皮书虽然规定了业主向承包商付款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其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据,但是并没有A201-2007合同规定的详细,同时两者对于承包商未按时给分包商付款的处理措施也不同。A201-2007合同规定承包商未按时向分包商付款时,业主可以开出需承包商和分包商联合兑现的付款单,而FIDIC红皮书的处理则是业主直接向指定分包商付款,之后在承包商的应付金额中扣减。
A201-2007合同9.7款规定了如果业主没有在应付款应付时间之后7天内向承包商付款,承包商在给予7天的通知期后可以停工,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业主承担,并且业主应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相比于FIDIC红皮书16.1款对于承包商有权停工事项的规定,A201-2007合同项下承包商只能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付款证书情况下停工,而不能在业主不能提供资金证明的时候停工。
A201-2007合同与FIDIC红皮书在预付款、保留金、进度付款和最终支付上存在差异。A201-2007合同并没有规定预付款,而FIDIC红皮书规定预付款在收到预付款保函之后支付。A201-2007合同对于保留金的扣留和返还都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明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而FIDIC红皮书详细规定了保留金的扣还。在进度付款上,A201-2007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比FIDIC红皮书短。在最终支付上,虽然二者都规定了最终支付,但是FIDIC红皮书中最终支付意味着承包商和业主解除了所有的合同义务,而A201-2007合同进行最终支付时,承包商可能还未完成缺陷修复。
A201-2007合同9.9款部分工程的占用和使用与FIDIC红皮书10.2款的规定不同,虽然FIDIC红皮书规定了业主可以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但是也规定了业主对于部分工程的占用构成了对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而A201-2007合同9.9.3款则明确说明除非双方同意,对部分工程的占用或使用不构成业主对该部分工程接收。A201-2007合同同时也规定了业主在占用部分工程之前需要业主、承包商和建筑师三方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以明确双方对该部分工程的责任。
(10)保险和保函的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11条保险和保函规定了承包商的责任保险、业主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的规定。就保险来说,A201-2007合同对于保险的划分与FIDIC合同不同,FIDIC红皮书中保险是根据人员、设备、工程等进行划分的,而A201-2007合同是根据承包商投保还是业主投保规定的。此外,A201-2007合同规定财产保险由业主投保,投保金额应该是重置工程的成本,而FIDIC红皮书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应该由哪方投保。
就保函来说,A201-2007合同规定了履约担保和支付保证,其中履约担保的性质与FIDIC红皮书4.2款履约担保的性质类似,但是A201-2007合同并没有详细规定履约担保的金额和形式。而就支付保证来说,A201-2007合同规定承包商应该提供支付保证以确保完成支付义务,也就是说支付担保是用来保证承包商完成对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支付义务的。而FIDIC红皮书中要求的预付款担保是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是获得预付款的前提,而且FIDIC红皮书中并没有要求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以确保其完成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义务。
(11)检查和缺陷修正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第12条剥离检查和缺陷修正简单规定了承包商对于工程的修复义务以及缺陷通知期,并且明确规定了1年的缺陷通知期不因为承包商实施的缺陷修补工作而延长。除此之外,A201-2007合同并没有像FIDIC红皮书一样规定修补完缺陷的进一步检验,也并没有规定移除有缺陷工程相关的规定以及承包商对于缺陷原因的调查。A201-2007合同13.5款检查和检验应该与此条一起使用,来说明A201-2007合同项下的检验问题,但是相比于FIDIC红皮书,其对于检查和检验的流程、未达到要求的工程的处理等规定的较为粗略。
(12)合同终止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14.1款中规定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情形,与FIDIC红皮书16.2款的规定类似,不同的是A201-2007合同明确规定了非承包商原因连续停工超过30天,或非连续停工一年内超过120天或超过了合同工期,或业主过失情况下连续停工超过60天,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这与FIDIC红皮书16.2款(f)的规定相似,区别在于A201-2007合同是关于终止条件的定量规定,而FIDIC合同是关于终止条件的定性规定。除此之外,相比于FIDIC红皮书来说,A201-2007合同并没有规定业主破产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但是A201-2007合同对于业主未按时支付或颁发支付证书的时间限制更短,有利于承包商在业主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己方的利益。
A201-2007合同14.2款规定了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情况下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以及终止合同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相比于FIDIC红皮书15.2款,A201-2007合同未规定承包商破产及承包商行贿情况下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A201-2007合同规定了业主可以随时停工,而承包商只有在业主未支付到期应付款或未按时颁发支付证书才可以停工,相比于FIDIC红皮书,承包商停工保护己方利益的权利缩小了。
(13)索赔、争端解决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A201-2007合同15.1款规定了索赔的流程(见图16),相比于FIDIC红皮书20.1款,A201-2007合同规定的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间比FIDIC红皮书短,A201-2007合同规定的是索赔事项发生之后或意识到索赔事项的21天内,而FIDIC红皮书规定的是索赔事项发生之后或意识到索赔事项的28天内。此外A201-2007合同中索赔是由工程师主持,而A201-2007合同规定索赔由初始裁定人主持,而初始裁定人可能是建筑师也可能是其他人。这主要是因为AIA组织认为建筑师是由业主雇佣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可能公正公平的解决争端。
A201-2007合同第15条并没有像FIDIC合同一样在最终仲裁和工程师决议之间规定DAB程序,而是在初始裁定和最终仲裁之间加入了调解程序,并且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是进入仲裁程序的前提。但是对于初始裁定之后双方不满意提请调解或DAB决议之后双方不满意提请仲裁的时间,A201-2007合同比FIDIC红皮书规定的长。A201-2007合同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初始裁定人的决议可以在决议发放之后的60天内提请调解,如果双方对于初始裁定人的决议在30天内都不表态,则可以无限期提出调解。而FIDIC合同明确规定,在DAB做出决议之后,一方不同意必须在决议之后的28天内发出不满通知。
图16 A201-2007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文章来源:实务法律英语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