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失真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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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力求准确无误。但是由于语言之间的差异,译者语言知识、专业知识的差异,在实践中,法律条文翻译违背原文意思的现象却并不鲜见。在此兹举几例略作分析。

 

(一)名词单数误译。

 

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第五条中规定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陪偿损失.”汉语中名词本身不反映单复数变化,但英语中名词则有单复数的形式。在此,该条条文中的“损失”这个名词究竟应译为单数还是复数,需要在正确理解原条文的基础上来确定。当时的英译本把这个“损失”译成“losses”。

原译文为:“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 causes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由于译文把“损失”译成复数“losses”,客观上排除了外国合营者在采取欺诈手段,给国内合营者造成单项损失即“loss”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从而大悖于立法的本意。事实上不法外商蓄意造成的损失虽仅仅只是一项,其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因此,该条文中的“损失”,就其立法本意来说实际上是兼指单数和复数的“损失”,而不仅指“复数意义上”的损失。如果要把原法律条文中的“损失”准确地译成英语,原译文的“losses”就应改为“loss(es)”意即“loss or losses”。这样兼顾了单复数上的意义,从而为国内合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安全保障。

 

(二)连词“and”和“or”的误用而引起翻译失真。

 

“and”和“or”在我国一些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经常被相互混淆使用,使合同译本中的合同条款变得模棱两可,莫衷一是。比如,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或合同中往往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终止合同”。然而,在有的合同译文中这段文字却译成:“in case of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s well as force majeure,⋯the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这种译法由于使用了连词“and⋯as well as⋯”,因而客观上就把“严重亏损”,“不履行”和“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共同出现作为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而实际上合同的原意是严重亏损,不履行或不可抗力三个因素中只要有一项出现,合同当事人即可提出终止合同。因此,对此正确的译法应是在译文中用“or”来取代“and”和“as well as,,,即“in case of heavy loss(es),failure of a party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or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the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三)情态动词的误用。

 

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文中用语常常采用“必须”,“应”此类表示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肯定明确的情态动词。然而英语中此类情态动词的意思较为相近,往往被混淆误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本条条文却被译成“⋯a joint venture should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译文中以“should”来译“应当”,似有不妥。

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应”在法律条文中就是“must”, “have to”即汉语“必须”之意。而“should”在此方面的意味不及“must”和“have to”强,甚至尚不及“ought to”强。二是因为“should”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而“shall”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意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带有指令性和强制性,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由此可见,原译文用“should”来强调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体现合营企业在此问题上所承担严格责任。从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相反,此处以“shall”来代替“should”,更能明确当事人的义务。

 

以上仅是法律汉译英失真的几个类型,实际上法律英译中尚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翻译失真。另外,法律英译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的失真间题,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在此仅简单举几个例子,以作说明:

(一)把“civil prisoner”“普通刑事犯”译成“民事犯”。

(二)把“enterprise crime”“法人犯罪”译成“企业犯罪”。

(三)英文中“the other man(woman) involved with a married couple”本应译成“第三人插足,却译成了“第三人插脚”。

 

要提高翻译质量,保证译文的准确,除了上述几点外,法律翻译工作者还应加强英语和汉语知识的修养,在语法、修辞方面多下功夫,才能在翻译过程中确切把握字、词的含义,做到译文的准确。另外,法律翻译工作者还特别需要读一些法律书籍,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把语言知识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这样,翻译出来的东西才真正具有法律的“韵味”,才真正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准确。

发布于 2021-05-28 11: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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