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IED
在美国侵权法中,精神伤害(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IED)是导致他人精神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美国侵权法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加以规定。
这种侵权方式从主观状态上可分为:故意施加精神伤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IIED)和过失精神伤害(Negligent Infliction of Mental Distress, 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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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故意施加精神伤害表现为:被告主观上,可能是“希望”(desire),也可能是“放任”(recklessly)其行为,引起原告的精神伤害;被告的行为往往是“极端的,骇人的,不可忍受的”(extreme, outrageous and intolerable),而不仅仅是一般的羞辱、亵渎、骚扰或是威吓。
例如,甲在朋友乙家自杀身亡,乙目睹了甲自杀的惨状大病一场。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的故意施加精神伤害,因此乙可以起诉甲的遗产代理人,要求精神伤害赔偿。(Blakeley v. Shortal’s Estate, 1945)
再如,殡仪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父亲遗体火化。由于悲痛和气愤,原告心脏病发作。法院判决,被告的放任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构成了故意施加精神伤害。(Meyer v. Nottger,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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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
精神伤害的过失侵权是一个新的概念。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可以合理预见的(reasonably foreseeable)。
例如,母亲目睹自己的孩子遭遇车祸而死,这给母亲带来的精神伤害应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可以要求精神伤害赔偿。
而陌生人看到了同样的事件要求精神伤害赔偿,必须有某种生理上损害的证据,如心脏病突发、流产、晕倒等,否则不予支持。另外,法院也不允许没有亲眼看到自己孩子出车祸的父母,寻求精神伤害赔偿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