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写作文,讲究的是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和逻辑的合理,于是老师经常教导要注意使用诸如in order to、while、although等连接词语,而法律文件中却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 witness 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这几个词在读法律文件时频繁出现,因此很重要。
学习法律英语,接触最多而以字母形式出现的非英语单词莫过于拉丁文了,有些英文更是直接源于拉丁文,比如res communies,是格老休斯提出的一个关于公海制度的原则,如果知道“res”解释为英语就是“a thing”,就能很容易猜出其意思(“共有物”),还有res mancipi(要式转移物)。国私教科书中有lex fori(法院地法),其中的lex也很常用,英文解释为law的英文文章,知道这一解释后记这样类似的单词就方便了,类似还有lex locisitus、lex domicilii、lex rem等,意思现在应该可以猜出来了。还有一个是jus,翻译为权利,源自罗马法的一个概念。英文解释为a right, deriving from a rule of law.通常不单独使用,在词语中更多地翻译为“法”,如jus cogens(强行法)、jus publicum(公法)jus publice stabilitum(公序良俗)jus soli(出生地法)。其他还有rex、quasi、juris等。
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unjust 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再如Pleading目前国内的普遍译法是“诉答状”或“诉答书”,只有贺卫方教授等翻译的《美国法律辞典》(伦斯特洛姆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将pleading译为“文状”。这一术语在本书中用法非常灵活和丰富,只有用复数时才通称诉(原告)——答(被告)——状;用单数时,多数情况下仅指原告提出的文状,本书译为诉告文状(是否译为“告诉文状”更妥,请读者示下);少数情况下也指被告方提出的文状,不过此时通常会加一个定语(responsive pleading),译为应答文状。Pleading有时还指诉告行为,这时它与其动词形式plead表达同样的涵义;plead一般还是指文状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