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ons——传票,是指法院要求某人到庭所使用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
现该词在英美诉讼中的使用有所不同。
在美国,传票主要在下列情形使用:
①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后,法院书记官签发传票,交执行官或特别指定的人送达给被告,告知其原告已在该法院对其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其于指定日期到庭对原告的起诉作出答辩,否则,法院将会作出原告胜诉的缺席判决。因此,传票是开始一项民事诉的文件,法院通过传票的送达对当事人取得管辖权;
②在刑事诉讼中,对受到轻微犯罪或交通事故犯罪(traffic offenses)指控的被告入,在不需逮捕的情况下,有权的司法官员,如治安法官(magistrate)应检察官的请求,可签发传票,传唤被告人到庭就指控作出答辩;
③召集某人到法院履行陪审员义务;
④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在英格兰,传票主要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
①为特定目的传唤某人到庭或至某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的书面通知。
②在高等法院,当事人向法官室法官或主事官提出的申请(application)。仅适用于一些次要的或通常无需开庭在法官室内即可处理的事务,如请求延长进行某行为的期限、请求披露和展示文件、给予有关程序方面的指示(directions as to procedure)等。
在王座庭,某些申请必须先由主事官听审,其他的则由法官首先听审对主事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法官室法官;对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分庭法庭(Divisional Court)。
在衡平庭,所有申请一律先由主事官听审,对其裁决不服的任当事人可将该申请提请法官室法官再次听审,法官也可将申请提交到法庭上辩论。
③在高等法院开始一项民事诉讼的令状,包括传唤令(writ of summons)和初始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
此外,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还可以初始申请(originating motion or petition)开始)。
根据1965年的《最高法院规则》(RSC),传唤令和初始传票都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
④在郡法院的诉讼中,起诉状(plaint)提交后,即应向被告人签发和送达传票,要求其于指定日期到庭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辩,随传票还可附上原告的诉求详述(particulars of claims)。如果传票不能及时送达,还可签发后续传票(successive summons)。
在郡法院,传票还用于强令证人到庭,并可同时要求其披露所掌握的文件。
⑤在治安法院,对受到刑事指控(information)或被要求偿债或被提起其他诉讼者,法院通常以传票令其到庭。
在苏格兰,传票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出其诉讼请求的首份诉状,采用令状的形式,在送达给被告前,须经最高民事法院印章处(Signet Office of the Court of Session)盖章(passing the signet),其中要阐明其寻求法院给予的救济,陈述其事实根据(condescendence)以及有利的法律主张(plea-in-law),并要求被告出庭和作出答辩。
参考文献:《元照英美法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