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arm jurisdiction指的是长臂管辖权、越境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维基百科中对其的释义如下:
Long-arm jurisdiction is the ability of local courts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foreign" meaning out of jurisdiction, whether a state, province, or nation) defendants, whether on a statutory basis or through a court's inherent jurisdiction (depending on the jurisdiction).
简单来说,长臂管辖权指的就是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又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长臂管辖权的核心是最低联系,其限制标准是传统的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理念(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长臂管辖权于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确立。在此案中,国际鞋业公司称因其并非华盛顿的公司,在华盛顿也没有“营业活动”,因而公司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却对宪法“正当程序条款”限制下的属人管辖权作了全新的发展:“在历史上,法院在属人诉讼中的管辖权产生于其对被告人身的实际支配能力。因此被告出现在法院所管辖的地域内是被告受法院判决拘束的前提条件。但是既然拘捕被告的命令已被传票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所取代,正当程序所要求的仅是,如果被告没有出现在法院的辖区,法院要想使其服从属人诉讼的判决,则被告与法院之间应有某种最低联系。因此,该案件的审判就不会与传统的公平和公正观念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彭诺耶一案所坚持“领土主权原则”的传统,确立了长臂管辖中的“最低联系标准”。
如今,这项原则已成为美国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武器,如美国滥用“长臂管辖”,单方面认定中兴、华为等我国企业和个人不履行美国制裁、违反美国法律、垄断美国市场,借此对我国企业“挥舞长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