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监制的《翻译服务合作协议》,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翻译服务企业完成翻译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填写或增加条款。
翻译服务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翻译服务规范》、《笔译服务报价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1.1 原件:指甲方提供给乙方、要求乙方翻译、审校、编辑处理的文件。
1.2 译件:指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交付给甲方的翻译文件成品。
1.3 源语言:指原件所采用的语言。
1.4 目标语言:指译件所采用的语言。
1.5 字数统计:根据 GB/T 19363.1-2008《翻译服务规范第 1 部分:笔译》., 中外互译,按中文 “字符数/不计空格”计算;外外互译,不论是源文 本还是目标文本,除韩文(“字符数/不计空格”计算)外均按单词数量 计算;以千单词为单位。
1.6 插图:指文本框、图框、艺术字、图片等,其内容无法使用 word 统计字 数。
1.7 图纸:指用绘图软件等绘制的图形文件,其内容无法使用 word 统计字数。
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 一日。工作日以日为计算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满 8 个小时为一日。
1.9 协议期限:指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共同约定的协议有效期。
1.10 协议变更:指协议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的变化和更改。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翻译服务项目。
2.2 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以及其他服务要求根据具体翻译服务任务确定(可以 “项目需求清单”等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翻译服务合作协议。
第四条 翻译费用及支付
4.1 工作量: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翻译服务项目统计,由 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2 翻译单价:人民币 元/千字。
4.3 翻译服务加急费:人民币 元/千字。
4.4 翻译费用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按 月(季、半年) 度结算,每月(季、 半年) 度末乙方汇总相关翻译服务工作完成清单,经甲方确认后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翻译费用(如遇节假日 或特殊情况顺延)。
4.5 对于零星但又需要签署合同的小额业务,可每完成一次结算一次(见附 录 B 翻译服务确认单)。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a)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译件;
b)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具体服务要求;
c)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翻译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d)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甲方如对 乙方交付的译件有异议,应在收到译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提出修改意见,若甲方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译件质量 达到甲方要求;
e)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原件或参考资料,对乙方的澄清要 求做出答复,配合乙方翻译开展服务工作;
f)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国际法,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g)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翻译服务费用。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a)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翻译原件和相关背景资料;
b)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提出澄清和咨询要求;
c)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翻译费用;
d)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翻译服务;
e)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修订翻译稿件;
f) 乙方应确保译文准确、通顺;
g)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提交译件。
第六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协议期满前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或修改本协议,但须提前发 出书面通知,对于终止或修改前已经发生的翻译服务费用,双方应据实结算。
第七条 通讯
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7.2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 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8.1 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签订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所有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原件、译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甲乙双方均应承 担保密义务;未得到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8.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载有甲方信息的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 电子文件、媒体以及复制品和其它资料)区分管理,以确保信息文件的 安全和完整;当甲方提出归还或销毁要求时,应按要求归还或销毁。
8.3 甲乙双方均应受本保密条款约束;在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在三年 内持续有效。
8.4 如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的,本条款未尽之保密事宜或本条 款约定内容与双方达成的《保密协议》内容不符时,以《保密协议》约 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推迟向乙方提供原件或相关支持文件,甲方应承担相关损 失。
9.2 因甲方提供的原件存在问题,导致的翻译错误由甲方承担。
9.3 在甲方如期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按约定要求完成翻 译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 额 %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9.4 因乙方自身翻译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任何情况下,乙方 承担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最多不得超过本合同涉及项目金额的 1 倍。
9.5 在乙方无违约的状况下,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如甲方没有及时 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作为 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费用为止。
9.6 甲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取消所委托部分或全部的翻译内容,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乙方实际已经完成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经完成的 译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 地震等不可遇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延 期履行,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 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且在不可抗力发 生之后工作日 日内出具书面证明。
10.2 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仍然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如果不 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协议最终无法履行,双方另行协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 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
13.2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