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的翻译,看似条条框框硬邦邦地没有感情,但往往处理的越多,就会愈发发现个中妙处。尤其是在做译文审校时,当你对译文中某一个很细微的点的翻译感觉不妥当时,此时,越往精细处琢磨便会觉得愈发有趣。
比如我最近审的一个文件中的保密条款,原文如下:
“Confidentiality: The Parties agree to forever treat the terms of this Release Agreement as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discuss, disclose, or release them to any persons or entities other than the Parties signing this Release Agreement, the Parties’ attorneys, and,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the Parties’ accountants, tax preparers or it relates to requirements of law, or related to any filings with any governmental agencies. ”
首先看译员提交的译文:
“保密:各方同意永久对本协议的条款保密,不得与除本协议当事各方及其律师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讨论该等条款,亦不得将该等条款披露或泄露给所述个人或实体,但可在合理必要时向各方会计师和报税人披露,及进行与法律要求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备案有关的披露。”
就句型上看,该译文中,译员对原文句子结构进行拆分处理,将原文一句话的句式拆分为两个小分句,用连接词“但”连接。就内容上,原文中在 “shall not discuss, disclose, or release”这三个动词后 并列跟了两个由 to 引出的对象,即“to any persons or entities other than A, B”和“and,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C, D or E or F”。译者在翻译时则采用了先将前“to any persons or entities other than A, B”这一部分译出,然后将“and,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C, D or E or F”分立为一个小分句单独进行翻译,并再次将其继续拆解为两部分处理。就内容上看,原文文意在译文内基本没有缺失,但似乎译者并没有注意到原文的句子结构中几个对象之间的平行结构,导致译文略显拖拉、译文也不够流畅,不符合简明扼要切中要害的法律语言特征。
因此,我在审校修改时,将译文结构进行了重组,使其与原文句式对照起来,然后调整了部分表述,使其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然后对于第三个对象的译法进行重组,尽量使其在保持原文句式安排的前提下,也能符合译入语的语法习惯。我修改完的版本如下:
“保密:各方同意对本协议条款永久保密,并且不得与除本协议当事各方、各方律师、以及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的各方会计师和报税人、或与法律要求或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备案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讨论、或向其披露或公布该等条款。”
尽管对“and,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C, D or E or F”这一部分的表述上费了一番功夫,但依旧对“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的”这个太长的修饰语的位置放置感觉不是十分满意,不过好在经过修改句子整体就紧凑了起来,更符合中文协议的行文风格了。
巧的是,在审核另一个译员的译文时,发现了他们翻译的是同一批文件,其中也出现了这个保密条款,于是特意对照着去看了一下,以下是译员B的译文:
“保密:各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条款永久保密,除签署本解除协议的各方、各方的律师以及(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各方的会计师、报税人,或者与法律要求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提交的任何申报有关的以外,不得与任何人士或实体进行讨论、向该等人士或实体披露或公开。”
对比这个译文看,对于我之前在修改译员A的译文时十分拧巴的点:对“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的”这个太长的修饰语的位置放置,就被译员B用一个简单的小括号化解了。一个小括号,就展示出了译员B对法律文本表达方式的驾轻就熟。让我不禁直呼:“学到了!”
即便平时在也遇到过很多利用小括号使行文流畅的表达,但真正要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还是没有把这些显而易见的知识点内化,大概就是要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才能将各种技巧一步步变为自己脑子里的东西,实现运用自如吧。
只要处处留心,审校也是不断学习积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