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下法律翻译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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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英语,碰到最多的就是翻译法律文件了,这里的文件一般包括法律、规章、条例、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法律英语翻译自然不同于一般的中英互译。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

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再比如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环境,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

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 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解说词,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还有在翻译英文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偶尔有次接触普通法,才发现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和Warranty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发布于 2021-08-05 1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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