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翻译
法律英语庄严而权威,对原文中正式字词的准确理解对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至关重要,在这一前提之下,译者可以提炼语言,使译文简练通畅。请看下例:
例1"the respondent"
译1:“被告”
译2:“答辩人”
在法律英语中,一般仲裁程序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称为“Claimant” (申请人) 和“Respondent”(答辩人);而“Accused”(被告)则是指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那么,“respondent”准确的字面意思就是“答辩人”。比较而言,将其译为“被告”是比较符合中国读者习惯的。中国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不加以细分,而是统一的将任何法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原告”(plaintiff) 和“被告”。由此,译文一的处理考虑到了中国读者文化适应性,而译文二则要让读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去理解这些概念。译文一以简练的语言表达有效传递了原文的信息,就简洁这一点而言,其译文的实际应用会更广。
例2:Marital breakdown
译1:婚姻关系破裂
译2:婚姻破裂
对于此词组的翻译,译文一的处理较为拖沓。首先,原文中的“marital”后面没有”relationship"一词:其次,译文二的处理——“婚姻破裂”已将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成功译出。实际上,对“关系”的说明是一个空的概念,是否将其直译出来,对真正的信息传达并无关键作用。译文一的翻译是没有必要的,而译文二则简洁经济。
二.借用汉语正式的字词
“本”、“凡”或其它中文中较为正式的用语可以涵盖.上下文或一些相关的文内信息,从而在传达原文信息的同时,译文又可以做到简洁通畅。例3:under this section
V1/V2:本条
例4.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译1:基于本章的宗旨
译2:本章中
此两例都采用了中文“本”来翻译各自出现的介词短语:“ under this section”和“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art”这样,原信息就被涵盖到中文表达“本条、本章”中,从而节省读者再次解读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本”是在条件句后紧跟主句的惯用表达方式。以此法处理译文,译者可以避免将介词短语直译带来的不必要笔墨投入,这也达到了语言经济原则对于精确与简练间取得平衡的要求。
三.古词翻译
例5:30.——
(9) 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a spouse...
V1:第30条
(9)特别声明:
V2:第30条
(9)在此特别规定,一方配偶.....
译文一的译法更加简洁经济,并且语义突出。译文一的译法“特别,特此”可以让读者领会此处的词义延伸义,就如同原英文读者领会原词的含义一样。我们还可以用中国的古词兹来改进两个译文的翻译。中文的“兹”可以比作英文“hereby”的对等词:一是它是单字词语,可使译文经济:同时其文化对等,与hereby所传承的古英语底蕴如出一辙,“兹”也同样带有中文的古文风格。
例6:thereafter
V1:根据(该让与)
V2:据此
此例中,译文二对古词“thereafter”的翻译“据此”保留了该古词传载的原意,即上文提到的情形或文件等。译文二的译法经济简洁。显然,译文一的译法“根据该让与”则没能发挥原古词可指代,上文的优势,却是画蛇添足般的将“thereafter”的意思解释给读者。这种译法没有必要,反而使得译文冗长。相比较而言,译文二就简洁的语言运用这一点上胜过译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