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emptory challenge”是英美法中的法律术语,词典中对其的解释为“a formal objection to the service of a juror by a party to a criminal prosecution or a civil action that requires no showing of cause.”翻译为“无因回避”,与“有因回避”(challenge for cause)相对,指的是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来拒绝或者阻止某人担任本案陪审,法院即应更换该陪审员并召集另一陪审员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人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没有无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具备了思想基础。
简单了解一下各个国家的peremptory challenge:
在美国大多数司法区,无因回避权的行使随案件类型而异,并有次数的限制,当事人在其无因回避权用尽后,再提出回避请求的必须说明理由;
法国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人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并不必说明理由;
在英国,原先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无因回避,而且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七名陪审员回避,1977年减少为三名,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最终废除了无因回避。
中国不采取无因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