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国外相比,国内法律还存在很多空缺,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援引其他国家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术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的语言或不同国度中都有可能差别很大,有时甚至完全不同,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对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法律名词的含义和本质有较深的了解。界定法律术语的内涵依赖于对法律术语的解释,而其解释的方法却完全依赖于法律原理。因此要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水平,译者的法律素养极为重要。并且法律术语翻译要回避文学的直译、意译的套路,因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表现、传播和执行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一般的思想交流。这也是法律与文学在翻译上的重要差异。法律术语具有能精确表达法律(学)科学的学科概念,而不致引起歧义的特点。故笔者认为法律术语准确完整的翻译是可以有下述规范来遵循:①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完全对应;②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非完全对应;③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非对应;④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平行对应。
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术语规范化的一种尝试,其效果可通过以下方面求证。①在法理上,概念是全人类的,只是名称因语种的不同而不同,具有民族性,故有完全对应性回。有的法律术语概念艰涩,有难以理解的丰富复杂内涵,虽有完全对应性,却需要译者能进行研究性阅读,否则难以翻译。如“Tying Law”和“Law of Obviousness"两条术语在美国应用非常广泛。在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公司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S. Microsoft Corp.)中 就应用到Tying Law。在美国词典上也有对"Tying Law"的解释,但是目前国内的法律英汉词典和知识产权词典中并不能查到它的确切意思。对此,有教授还专门写了有关该法律术语的译名解析,分别为这两个术语定义了对应的中文含义:“附有限制条件的法律”或“搭配销售法律”和“易见性法律”或“非创造性法律响。使这两个概念不仅具有创造性,还兼备了民族性。②依据法律术语翻译的非完全对应规范,可以考虑避免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含义在中文里被译成不同的概念。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移植的立法里,要尽可能考虑其中法律术语中隐藏的制度差异。③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非对应规范,主要源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偏差。在语言上也存在着非对译性。然而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对于法律解释和理论研究意义主要在于对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进行概念还原解释。④出发语与目的语体系中的平行对应,毫无疑问是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律术语在翻译.上的概念种属关系的混乱。在上海版的《中国人世议定书》中将insurable value误译成万能保险,从常识来讲,各种价值有可保险和不可保险的区别,即使不明白《国际贸易实务》中所定义的“统括保单”为何物,也不应译作“万能保险”,因为世间根本不存在万能的保险。
法律术语作为法律业所使用的专门词语,具有自身的特点。考虑到术语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单义性、对义性、变义性和系统性的基本特征,我们能完全对“对应规范”尽其所能,通过理解原文的意义来寻找或创造适当的语句,要理解原文含义,必须有一个研究性阅读的过程,把握原文的语境,这样才能正确翻译法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