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婚姻男女成为夫妻关系的合法结合,也指结婚行为和形式,属民事合同性质[ civil contract]的人身关系,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婚姻是男女建立于一夫一妻制基础上的终身自愿结合(或直至离婚),以相互履行或向社会履行基于异性结合形成的各项义务。故有效婚姻的要件有三:
①当事人依法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
②双方合意;
③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础。
Marriage of conscience 秘密婚姻
美国加州一种结婚方式,与一般的婚姻,即public marriage 或regular marriage相对。在申请领取秘密婚姻仪式许可证后由当事双方及主持人三人参与即可完成结婚仪式,无须见证人等出席。也称为confidential marriage,宗教法上则称为occult marriage )
Marriage of convenience权宜婚姻
并非基于爱情,是家族或个人为了得到某种重要的权益而屈从的婚姻,如为追求社会地位或经济利益等,也你为marriage de convenance。
Marriage by habit and repute [苏] 习俗同居
一种非正式婚姻,指若男女双方持续公开同居达一定期限,则被公认为其在具有结婚合意基础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其于2006年5月4日被废止,在此之前形成的婚相关系仍被认可。其有些类似中国的事实婚姻。
De facto marriage 事实婚姻
指没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之结合。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拉丁语:matrimonium
matrimonium per usum[拉][罗]时效婚
按罗马市民法规定,男女同居1年且期间未有中断的,男方便取得对女方的占有使用权时效,故无须仪式婚姻即告成立。
matrimonium cum manu [拉][罗]有夫权婚姻
与无夫权婚姻相对应,指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缔结的婚姻。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
matrimonium sine manu [拉][罗]无夫权婚姻
与有夫权婚姻相比,丈夫对妻子无所谓的夫权,妻子无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无须履行法定仪式,只要双方同意且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为次要地位。
参考:
百度百科
《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
《元照英美法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