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主义:
现代大陆法各国民商法中体现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立法原则。大陆法学说中认为:商法虽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但为保障私法规范的实现,须以公法规范或方法对商事关系进行统制,所谓“商法的公法化”。根据商法干预主义,各国民商法中均对某些商行为设有强行性规范,行为人不得对之违反或任意变更,例如有关商业登记的规定,有关公闻章程绝对必要条款的规定,有关商主体财产责任的规定,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等。
商公示主义:
大陆法民商法中以行为公示作为商行为生效要件的立法原则和学说。根据该原则,交易性商行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公示要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商法规定,公司招募股份或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众公告;公司决议合并或减少资本时,须对债权人公告。
外观主义:
又称“外观主义”、“商外观原理”。大陆法民商法中依据商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认定其效果意思的立法原则和学说。由德国商法学者首倡。根据该原则,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适用“禁止反悔”规则,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
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