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Geneva, Switzerland)。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自1995年成立以来,WTO成员已从123个增至164个。成员资格并不只限于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s),也扩大到可独立处理对外经济的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ies)。目前,WTO有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联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单独关税区不享有国家主权,但根据多边贸易协议,在WTO内可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1. WTO的基本职能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2. WTO的地位
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 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Ministerial Conference),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4. 中国“入世”
(Accession to the WTO)
从 1986 年中国正式提出关于恢复在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后,开始了长达 15 年的“复关”(恢复GATT)和“入世”(加入TWO)的谈判历程。2000 年 8 月 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2001 年 9 月 17 日,中国入世的所有法律文件在日内瓦获得通过,入世谈判宣告完成。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5.WTO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有: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它是世贸组织的基石,由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组成。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2)市场开发原则(Predictable & Growing Access To Markets)。世贸组织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业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Undistorted, Fair Competition)。世贸组织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透明度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世贸组织认为,发达(developed)成员方有必要认识到促进发展中(developing)成员方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各项协议中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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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