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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美国联邦法院制订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
《庭审口译员法案》最深远的影响在于1980年开发并实施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The 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简称FCICE)。该测试系统为法庭口译实践引入了“以表现为基础的口译员测试”(performance-based interpreter testing)这一概念,要求参加考试者作大量的针对该测试的操练,反映了从事法庭口译实践所需的知识、能力、技巧以及其中的难点。
该资格考试体系包含两大模块:笔试与口试。其中笔试部分又分为英语和X语两大部分,每一部分包含五类题型,共80道多项选择题,平均每大题有16个小题。
口试所考的口译模式包括同声传译、连续传译和视译等三种模式,想通过此三种模式的口试,应考人的口译必须达到80%的准确率。 在考试中,上述三种口译模式的题目都是对庭审口译实际操作的模拟,一共分为五大题,其中同传部分包括两类测试环境: 即对独白类话语的同传和对证人询问(witness examination)的同传。 ⑴视译(X语与英语); ⑵视译(英语与X语); ⑶ 连续传译(X语与英语); ⑷同声传译(独白类话语); ⑸ 同声传译(证人询问)。
以上内容改编自:
《法庭口译导论》作者:张新红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