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知识之Motion(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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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在英美法系,motion(动议)最初是指议会中由议员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法以供议会考虑及采取措施所用的一种正式方式;而现在,动议已成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向法庭提出请求的惯例。

具体而言,Motion(动议)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建议(written request or proposal),以取得要求的命令(order)、裁决(ruling)或指示(direction)。当事人提出动议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和说服法官,使诉讼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向进行。


动议的类型多种多样,在美国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出多达几十种动议。例如:

直接裁决动议(motion for directed verdict)

撤案动议(motion to dismiss)

要求法庭作出与陪审团裁决相反的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

请求作出无罪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

重新审理的动议(motion for a new trial)

简易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删除动议(motion to strike)

防止偏见的动议(motion in limine)

证据禁止动议(motion to suppress)

证据开示动议(discovery motion)...



虽然可以提出多种动议,但法院对提出动议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当事人在提出动议之前须咨询律师或查阅当地法院规则。

例如,在夏威夷州,《民事诉讼规则》列出了下列动议要求:援引授权动议的规则或法规(rule or statute),提供支持动议的备忘录(memorandum),附上所有必要的宣誓书和证物(affidavits and exhibits),提出具体的救济请求(request for relief)、服务认证(certificate of service)及各种声明(declarations)等。

Motion往往是用来实现诉讼过程中某个阶段性的目标,但是也有的motion是对整个案件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即做出一个了断,所以提出motion的理由也有很多。

例如,被告可通过motion to dismiss,要求法庭直接撤消案件;原告或被告可通过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要求法庭根据证据不经审判直接判己方胜诉;原告或被告为了避免在审理中注入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不能接纳的、有偏见的事项,可通过motion in limine, 要求法庭禁止对方律师引用或提供对自己有严重偏见的证据。


这里简要介绍三种常见的Motions:

1.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简易判决的动议)


“简易判决的动议”是指对重要的事实没有争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法律问题不经过法庭事实审理作出的判决。

美国法院审理案件分为事实(fact)和法律(law)两个部分,此种动议并不是针对诉答文书本身记载的事项,而是对整个案件或者案件的一部分事实作出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重要事实没有争点,也就是在既有的证据基础上,事实一目了然。如果对方反对但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进行事实性反驳,争执完全是个法律问题,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得到简易判决。


2. Motion for A New Trial(重新审理的动议)


“重新审理的动议”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Attaint程序(Attaint程序是由24人组成的高级陪审团复查12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决定)。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判决登记后10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动议。

当事人既可以就原陪审团裁判之全部内容申请重新审理,也可以仅就其中部分内容申请重新审理。当事人重新审理动议获得法院认可的前提是:在原法庭审理程序中,当事人曾就有关的错误或瑕疵及时提出过异议(objection)。如果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有关瑕疵或错误没有及时提出过异议,则在裁判登记后就无权申请重新审理本案事实之一部分或全部。  


3.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 (缺席判决的动议)


“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作为一种制裁措施所作出的败诉判决。如果所请求的金额明确或者可以确定,法院书记官可以直接给出数字,即产生判决效力。

如果不容易计算,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庭审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审查证明请求真实的证据。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



发布于 2020-06-29 15: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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