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 真题演练
While browsing in a clothing store, a thief decided to take a purse without paying for it. She placed the purse under her coat and took a couple of steps toward the exit. She then realized that a sensor tag on the purse would set off an alarm. She placed the purse near the counter from which she had removed it.
The thief has committed
A. no crime, because the purse was never removed from the store.
B. no crime, because she withdrew from her criminal enterprise.
C. only attempted larceny, because she intended to take the purse out of the store.
D. larceny, because she took the purse from its original location and concealed it with the intent to steal.
参考答案及解析见文末~
偷盗罪(larceny)最早是由盗窃罪(theft)发展而来,其范围在原则上受到“非法拿走原主所占有的财产”这一要件的限制。然而实际上,偷盗罪的范围有时被法院的判决所扩大,在这些判决中,“控制、支配财产”这一通常意义上的“原主占有”并不存在。
经过长期的判例实践,美国法院将偷盗罪定义为: 怀着偷窃意图,非法获取并拿走他人的动产的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偷盗罪有六个构件——(1)怀着偷窃意图,(2)非法,(3)获取,且(4)拿走,(5)他人的,(6)动产的行为。
(1) 动产
根据普通法,偷盗罪侵犯的对象是动产。因此,不动产(如土地、房产)不能作为被偷对象。
按早期普通法,不动产的附属部分也不能作为被偷对象。因此,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现象:
如果A从B的土地上种的苹果树上摘苹果,不是偷盗,因为苹果是不动产的附属部分;如果A从B的土地上种的苹果树下拾苹果,是偷盗,因为这些苹果已不是不动产的一部分,而已经是B的动产了。
(2) 他人的
偷盗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权”(possession)。因为偷盗涉及非法的剥夺行为,所以重要的问题不是谁有“所有权” (title),或者谁有“保管权”( custody),而是谁有法律承认的占有权。
因此,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如受托人)可以犯侵占罪,而不能犯偷盗罪。财产的所有人(对财产有所有权的人)仍然可以犯偷盗罪。
例如,A把自己的手表交给B修理(B对手表合法占有) , 当B接待其他顾客时,A(手表的所有者)乘其不备而偷走了手表, 仍犯有偷盗罪。
(3) 怀有偷盗意图( with intent to steal)
偷盗意图,就是永久剥夺他人对财产占有的意图。
例如,A遇到大雨天,在商场里拿走他人一把伞,走出外面后雨停了,便把伞扔掉。A虽没有明显的偷盗目的,但是明知该行为永久剥夺原物主的财物而乃然这样做了,因此仍算具有偷窃意图。
(4) 非法-非法获取(trespass - trespassory taking)
非法获取,就是没有原主同意而获取。
(5) 获取-获取占有(taking-taking of possession)
例如,A想偷B的钱,在拥挤的人群里去挤B的胳臂,结果钱包从B身上落到了地上,但是A没有发现。B的钱丢了,然而A没有取得对钱的占有,不是偷盗罪。
(6) 拿走(asportation)
拿走,不一定用手,把马骑走,把牛赶走,把车开走,都是拿走。所谓拿走(asportation),不一定要求很大距离,往往就是“移动”的意思。
例如,一个小偷把手伸进他人口袋,抓住一个钱包往外掏,尚未露出口袋即被物主发现,仍具备“拿走”的要件。根据普通惯例,住旅馆不付钱,偷火车票(偷乘火车)等,都不构成偷盗罪,因为这些都不可能“拿走”财物。
参考答案:D
案例中,被告未结账就将钱包藏在在大衣下,准备离开;她不仅企图带走钱包(意图永久侵占),而且也实施了侵占、转移钱包(拿走钱包),所以她犯有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未遂(attempted larceny),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