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指争议各方同意寻求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ADR主要是相对于常见的法庭诉讼救济方式而言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更加简便迅捷、方式灵活、成本较低的优点。
ADR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兴起并非因为法院有何过错,而是因为当事人和律师意识到通过诉讼解决法律纠纷日益变得昂贵、费时、无保密性;同样,法院面对激增的诉讼案件和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压力,也提倡当事人诉诸ADR,以疏减法院的案源。
ADR有不同的实施形式,在美国民事案件中,常见的ADR有调解、仲裁、中立的事实发现、精简型审判、即决陪审团审判,以及聘请退休法官。
调解 (Meditation)
调解是由调解员(mediator)主持,让当事双方共同澄清问题、讨论方案和达成协议的程序。调解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多元化背景和经验,但每一位调解员都接受过冲突解决、倾听技能和与人合作的广泛培训。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并不扮演法官的角色,争议双方最后能否达成协议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本人。
调解主要适用于有持续的关系争执者,例如家庭成员、邻居、员工与雇主,以及房东与房客等。调解也适用于离婚案件、子女监护权与探视权等纠纷中。
仲裁 (Arbitration)
仲裁是指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主要用于商事领域。仲裁过程中没有法官或陪审团,而是由双方挑选出的仲裁员作出最终决定。
争执者之所以选择仲裁,是为了节省时间与金钱。大部分仲裁可在四个月内完成,相较之下,法院裁决过程则需半年到数年。
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仲裁也用来解决各种消费者的申诉。这类例子包括汽车维修不当、瑕疵商品退回,以及服务索价过高等纠纷。仲裁程序也可以附设于法院程序中,用来解决不同形式的问题,包括企业纠纷、商业纠纷以及劳资纠纷等。
中立的事实发现 (Neutral Fact-Finding)
中立的事实发现是指在非正式过程中,由一名双方认同的中立人士调查纠纷。纠纷通常涉及复杂或技术性问题。中立的第三者主要负责分析纠纷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发表在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报告(report)或建议书(recommendation)当中。
这一程序适合处理公司内部的种族或性别歧视问题,因为这类案件容易引起强烈情绪和内部意见不合。假如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那么利益冲突会妨碍主管针对歧视传言进行公正调查的能力。为避免发生不公,公司可能会求助于中立的第三人以期达成所有员工都能信服的解决方式。
精简型审判 (Mini-Trial)
精简型审判通常被企业或联邦政府用来为决策者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保护当事双方未来的业务和利益关系。精简型审判旨在促成问题的厘清,并为达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基础。
在精简型审判中,争议双方挑选各自的代表,以及共同选择一位“中立的顾问”(neutral adviser),组成的审判小组(panel)。双方代表向小组发表各自立场与论点之概要。在听完双方陈述之后,小组(包括顾问在内)开会找出解决之道。顾问可能也会就争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只有在双方事前签订书面协议同意遵守,顾问的意见才具有约束力。
精简型审判的主要优点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
即决陪审团审判 (Summary Jury Trial)
即决陪审团审判指的是在提出诉讼后、达成裁定前,由法院处理的一个程序。在即决陪审团审判中,双方分别在陪审团(通常是六人)面前提出辩诉,概述各自的论点以及简短的开庭与结案辩论。
陪审团根据双方提出的辩论作出不具约束力的裁决(verdict),这样的判决旨在让律师及其当事人对案件有更深一层的了解。陪审团可能也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如果争议未在即决陪审团审判的过程中得到解决,双方可通过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讨论和解问题。
即决陪审团审判的主要优点是节省时间,比起动辄数天或数周的完整审判过程,即决陪审团审判所用的时间通常不到一天。
聘请退休法官 (Private Judging)
这种替代性解决争议方式是指争议双方聘请一名退休法官(former judge)来监察他们的案件。通常,聘请的法官是在该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他审理案件并以类似法院审理的方式作出决定。
其好处包括:(1) 案件当事人可挑选具有充分资格与经验之人士处理案件; (2)当事人可以确定案件能在第一次排定时间时就获得解决,不会因为法院日程表排得太满而无法继续; (3)费用可以比法院诉讼更低。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