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Prosecutor)
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地方、州或联邦)政府的律师。
检方主诉(Prosecutor' s case-in-chief)
在美国法庭上,通常先由公诉人陈述政府的立场,证据必须经得起各种推敲,如果未被辩护方驳倒,便可据此定罪。
如果证据不足,被告在检方主诉结束时有权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请求作出无罪判决的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
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在公诉人未能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的请求。
这项动议通常在庭审初期检方主诉之后提出,如果被法庭驳回,可在检方反驳结束时再次提出。
检方反驳(Prosecutor' s rebuttal case
由于政府承担着推翻被告无罪推定的重大义务,政府有权在被告进行辩护后进一步提出证据。
但如果被告不提出自己的证据,政府便无权反驳,因为没有需要反驳的新证据。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Right to counsel)
合众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每一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由一名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能够负担律师费的被告可以雇用自己选择的律师,无力负担律师费的被告则由法庭从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或私人律师事务所指定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判刑(Sentence)
被告在被定罪后受到的刑罚,如罚款或监禁。美国有35个州的法院和联邦法院有权将十恶不赦的谋杀犯或犯有叛国罪的人判处死刑。
第六修正案(Sixth Amendment)
阐明了被控犯罪的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多种权利,以使他们受到保护,并确保他们受到公平审判。该修正案规定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要求对其有利的证人作证;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传票(Subpoena)
命令某人到法庭或大陪审团作证或呈交文件的令状。
证言(Testimony)
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所提供的证词。
庭审(Trial)
审查证据并做出判决的正式司法程序,例如认定一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审理中的“事实发现者" (fact-finder )通常是陪审团团,如果没有陪审团,则是法官。
裁决(Verdict)
由"事实发现者"(陪审团或法官)在庭审结束时作出的裁断;在刑事庭审中,裁决为“有罪"或“无罪"。
如果陪审团不能就裁决达成一致( "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可能重新进行庭审,或由公诉人自行决定撤诉。
令状(Warrant)
由法庭或治安法官签发的授权搜查或扣押财产(“搜查令" )或捉拿某人“速捕令”的令状。
证人(Witness)
了解事实情况并在起誓后就一宗案件中的有关事实作证的人。证人可能受到传唤并被公诉人或辩护人,或辩诉双方询问。当证人提供直接证词后,另外一方将有机会向证人提问对质,这可能进一步澄清事实,也可能削弱证人证词的可信性。
命令(Writ)
由法庭发出的要求当事人执行或不执行某项行动的指令。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