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 | 大陪审团 Grand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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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采用大陪审团制度的国家。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凡审理最严重的犯罪或其他不名誉犯罪(infamous crime)时均须大陪审团审查。

 

 

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

 

 

 

目前,只有少数州规定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许多州仅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但是在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大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通常在12至23人之间。

大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保护公民不受政府的无端指控。

 

作为一个调查性的团体(investigative body),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审证据,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对被告提起公诉。

具体而言,大陪审团的工作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的活动程序都是保密的,在会议期间,除检察官和证人外,他人不得入内。检察官可以提供证据,协助大陪审团询问证人,但在进行表决时,检察官应当退出。

 

同小陪审团(petit jury)相比,大陪审团的不同之处在于:

1. 大陪审团只负责断定是否有足够证据立案,而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

Indictment是大陪审团确定起诉被告的(刑事)起诉书,它不同于由检察官提出的起诉书(information)。

2. 大陪审团在审理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时,没有法官在场,也没有律师在场,只有检察官及证人,由检察官提供及解释证据,并传唤证人。

3. 大陪审团的审理过程对外保密,以利于证人没有顾虑地提供证词,同时保护被起诉的当事人的声誉。

4. 大陪审团在做出是否立案决定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不必全体一致同意。

 

 

 

 

(文章来源:法平教育) 

发布于 2020-07-06 1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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