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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官的产生方式
美国州法官的产生,由各州宪法规定。各州法官的选任制度的差别是极大的,但可以概括为两种:选举制(Election)和任命制(Appointment)。
1 选举制(Election)
选举制主要包括3种方式:
Partisan Election (党派提名选举),即各党派提名候选人, 公民选举产生法官。
Non-Partisan Election (非党派提名选举)模式,即各党派提名候选人, 但不会标识其所属党派,公民选举产生法官。
Legislative Election(州议会选举),在实行议会选举的州里,候选人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才能当选为法官。
2 任命制(Appointment)
任命制的法官是由政府、立法机关或者地方最高法官任命。常见的任命制方式包括:
Gubernational Appointment(州长任命),当州法官名额出现空缺时,有意向成为法官的人将主动向州长的法律顾问处提交应聘书,当地律师协将进行筛选,州司法委员进行审查,最后州长进行任命。
Assisted Appointment(辅助任命),也称作Missouri plan(密苏里计划)或 merit selection(择优选举)。在这种模式中,州律协和/或行政部门选出代表组成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ssion),该委员会将审查法官候选人资格,并向州长提交一份名单,州长从这份名单中任命法官。法官上岗试用1年后,再由公民在下一次选举时按照工作成绩重新投票选举,决定其去留。
实际上,“密苏里计划”融合了任命制和选举制,核心是基于品德的选举程序,让法官的选举尽量摆脱政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