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英译版中的指示类语用充实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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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翻译中,由于受法系制度不同而导致的差异的影响,以及中西不同文化背景因素的制约,势必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有丰富扎实的翻译理论和实战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学知识。

语用充实事实上就是使原本不是很确定的意义通过加工最终达到确定的语用过程。具体而言培用充实包括词语、结构甚至整个话语在特定语境下的语用收缩和语用扩充,它是交际主体在交际过程中根据语境对言语刺激所进行的某种程度的语用加工过程。把语用充实运用到法律翻译中,可以使法律文本的翻译更加准确地传达跨法系、跨语系的信息,让读者易于理解的同时不失其准确性。立法语言的得体是保持其权威性的保证,英译文本同样要遵守相同的原则,因此在英译过程中加以适当的语用充实是十分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有数个英译版。下面根据法律翻译中语用充实的五大类,即指示语类、概念类、主题类、语篇衔接类和含义类,对《劳动合同法》如何准确地进行翻译表达,以及如何在其英译过程中进行语用充实进行举例和阐释。

1.指示类语用充实

指示类语用充实主要指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根据交际者自身所处的点和其本身所具有的理解认知能力,对此等时间或空间的概念加以确定。

例1:原文: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八条)

译文:During periods when there is no work for workers to be placed,the staffing firm shall pay such workers compensation on a monthly basis at the minimum wag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lace where the staffing firm is located.

在汉语的表达中,“所在地”这样的简洁表达是能够被中国的读者所理解的,而且不会有歧义,顺理成章地会将其理解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所在地”。因此,译者在翻译此等表达时,必须将其通过语义表达的方式,将其明示出来让目的语的读者能够得到相同的理解,这就需要译者在翻译时根据语境进行适当的充实,因此这里“所在地”是一个地点指示类的语用充实,翻译为“the place where the staffing firm is located”较为明确,不会产生歧义等。

例2:原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译文:Article 11 In the event tl1at an Employer fails to conclude a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with a worker at the time its starts to use him,and it is not clear what labor compensation was agreed upon with the worker,the labor compensation of the new worker shall be decided pursuant to the rate specified in the collective contract;

在上例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是一个过去发生的动作,但是在汉语中由于没有动词时态的变异,因此就要求译者在理解时能够体会到这一点,并且在翻译中很好地把这种时态的变化体现在英译文本中,使读者能够很明确,而不会因为时态的影响而影响到理解,这同时也增强了立法文本的可读性。此句“was agreed”就是对时间是过去时的一种充实。

发布于 2021-09-30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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