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里的“负责人”/“责任人”可以翻译成“Responsible person”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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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直有一个疑惑:中文法律文本里的“负责人”/“责任人”可以翻译成“Responsibleperson”吗?还是翻译成“Person in charge”会比较地道啊?最近看到香港《公司条例》(CompaniesOrdinance)的官方双语文本,其中在第622章第1部的第2分部里面就有关于“责任人”的条文,其译文为“Responsible person”(此前我一直觉得是表示这个人很有责任心吧!),同时还对“责任人”这个概念做出了界定,请参见具体条文:

英文: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ovision, a person is a responsible person of acompany or non-Hong Kong company if the person—

(a) is an officer or shadow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or non-Hong Kong company; and

(b) authorizes or permits, or participates in, the contravention or failure.

中文:

就有關條文而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即屬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的責任人 ——

(a) 該人是該公司或該非香港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幕後董事;及

(b) 該人授權、准許或參與違反有關條文、規定、指示、條件或命令,或授權、准許或參與不遵從有關規定、指示、條件或命令。

兹鉴于香港的立法模式是中英双语平行立法,也就是说香港的英文本法律条文在原则上不能算是翻译过来的,而是直接连同中文本法律条文同时起草出来的,因此双语文本之间的透明度较大陆的中英文文本更高、更具有可信度。

最能够说明这一点问题的就是官方对两种文本之间的态度:在香港,中英两种文本是“equally authentic”,也就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然,香港的官方语言为粤语和英语也有影响);在大陆,英文本的文末都会附上一句“Should there be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Chinese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也就是说若中英文本有出入,以中文本为准。

兹此,笔者日后在翻译工作中,在未遇到更为可靠、准确、权威的等值译文之前,都会选择将中文法律文本里的“负责人”/“责任人”翻译成“Responsible person”。



发布于 2020-05-19 1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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