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之三::陈述句的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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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结构特点(一):陈述句的使用


众所周知, 根据句子的使用目的的不同,英语句子可以分为: 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四大类。由于法律文书是用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陈述案件的事实的专用公文,所以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结构。


例句一: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as one honorary Chairman and several advisers.

[参考译文]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例句二:

The Chairman performs the functions and duties vested by him by these Rules and the Vice-Chairman may perform the Chairman’s functions and duties with Chairman’s authorization.

[参考译文]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例句三: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shall hold oral hearings when examining a case.

[参考译文]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以上三例句都是使用陈述句句式,来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任、副主任的职责,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这种直接用陈述句表述的方法,可以使人们对法律的规定一目了然。

发布于 2020-06-05 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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