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是用以表达法律的一种语言工具,法律本身要求语言用词准确、结构严谨、言简意赅。而英美法系特别是英美的法律英语用法相较之下又更有特色。援引(citation)就是英美法反映在法律英语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援引,实际就是判例法法律原则的依据,这在法律文件、专业书籍以及报刊当中经常出现。如果这一问题弄错,会导致读者在需要查找案例时查不到判决和判决意见(decisions and opinions)的出处。所以,法律英语的译者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对援引的翻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和判决意见的正式文本(offcial version)均包括在由美国政府出版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出版的题为《美国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的一系列卷本当中。另外,还有几种非官方的法院判例和判决意见汇编,包括:由国家事务局(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出版的《美国法律周报》(United States Law Week);韦斯特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出版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er);律师合作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出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Lawyers’ Edition)。正式文本一般是援引的官方记录,如果判决尚未被正式汇编,则可援引非官方文本或官方的原文判决单行本 “Official Slip Opinion”。
为了防止混乱和便于读者检索,援引在条理和顺序上都有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按照哈佛法律评论协会出版的小册子——《援引统一体制》(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制定的。因为该册子为蓝色封面,通常都称为 “蓝皮书”,以它作为标准来核查援引在实质上和技术上的准确性。
01
判例援引的基本规则
所有判例援引必须传达以下信息:
▶ 判例名称
▶ 已出版判决的出处——卷号、判例汇编名称和页码
▶ 管辖和判决法院
▶ 判决年代
此外,判例援引也可以传达另一些信息,其中包括:
▶ 判决中参考的特定页码
▶ 判例的前后历史
▶ 判决意见(书)的性质(即法庭意见、赞同和保留的并存意见、反对意见)
▶ 法官名称
▶ 判例事实和其他细节
典型的判例援引:
United States v. Dark ①,567 ②F2d. ③1097 ④(6th Cir. ⑤1979 ⑥)
①判例名称
②卷号567
③联邦判例汇编第二套丛书 (Federal Reports, Second Series )
④页码1097
⑤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审判庭
⑥1979年(这里指第六巡回审判庭判决年代)
此外,对于判例名称下的当事人顺序、判例名称的缩写、政府名称以及判例汇编缩写、标点符号、空距、并列援引等,都有严格规定。
例如:
正确 |
错误 |
Williams v. Walsh |
Williams vs. Walsh/Williams versus Walsh |
NAACP v. NLRB |
N. A. A. C. P. v. N. L. R. B. |
Boering Co. |
Boering Company |
Babcook & Wilcox Co. v. Rumsfeld |
Babcook and Wilcox Co. v. Rumsfeld |
In re Winship Johnston v. Rogers |
Winship In re Johnston v. Rogers |
United States ex rel. Jackson v. Fay |
United States for the Use of Jackson v. Fay |
In re Winship |
In the Matter of Winship |
此外,对制定法、联邦规定、地方法令、联邦证据规定和程序、著述、条约、重述、报纸、讲话、命令、宪法等的援引均有详细的严格规定。
02
如何(阅)读懂援引
援引的统一性十分重要,一个判例的援引包括顺序,案件当事人姓名,判决意见所在的《美国判例汇编》的卷本,以及该卷本判决意见开始的页次,可以提取任何引用资料的页次和该判例作出的年代。
比如:
Colegrove v. Green, 328 U. S. 549 at 553 (1946)
意思是:联邦最高法院对于 “Colegrove诉Green” —案的判决和判决意见可在《美国判例汇编》 第328卷本,开始于第549页见到,可引用有争议的问题在第553页见到,此案判决于1946年。
应该知道,在1875年以前,法院的官方判例汇编都是以法院判例报告汇编记录人(court reporters )的名字出版的,而且他们的名字或名字的缩略语在这些年代里出现在援引当中。
比如: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 )
意思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意见在《克兰奇1卷》第137页可以见到(1801年到1815年间,由判例报告汇编法院记录人克兰奇Cranch汇编判决和判决意见,在这些年间的判例汇编的卷本上就有他的名字和《美国判例汇编》的卷本号)。
1875年之前的判例汇编卷本的标题、判例记录汇编人的全名以及相对应的《美国判例汇编》卷本如下:
判例汇编标题判决时间汇编卷本
达拉斯Dall. Dallas ( 1790〜1800 ) 1~4
克兰奇Cr. Cranch ( 1801~1815) 5~13
惠顿 Wheat. Wheaton ( 1816〜1827 ) 14~25
彼得Pet. Peters (1828~1842) 26~41
霍华德How. Howard ( 1843〜1860 ) 42~65
布莱克Black. Black (1861〜1862) 66~67
华莱士Wall. Wallace ( 1863〜1874 ) 68~90
第90卷( 1874年)之后,判例援引只按《美国判例汇编》的卷号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