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援引翻译二三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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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是用以表达法律的一种语言工具,法律本身要求语言用词准确、结构严谨、言简意赅。而英美法系特别是英美的法律英语用法相较之下又更有特色。援引(citation)就是英美法反映在法律英语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援引,实际就是判例法法律原则的依据,这在法律文件、专业书籍以及报刊当中经常出现。如果这一问题弄错,会导致读者在需要查找案例时查不到判决和判决意见(decisions and opinions)的出处。所以,法律英语的译者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对援引的翻译。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和判决意见的正式文本(offcial version)均包括在由美国政府出版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出版的题为《美国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的一系列卷本当中。另外,还有几种非官方的法院判例和判决意见汇编,包括:由国家事务局(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出版的《美国法律周报》(United States Law Week);韦斯特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出版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er);律师合作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出版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Reports—Lawyers’ Edition)。正式文本一般是援引的官方记录,如果判决尚未被正式汇编,则可援引非官方文本或官方的原文判决单行本 “Official Slip Opinion”。

为了防止混乱和便于读者检索,援引在条理和顺序上都有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按照哈佛法律评论协会出版的小册子——《援引统一体制》(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制定的。因为该册子为蓝色封面,通常都称为 “蓝皮书”,以它作为标准来核查援引在实质上和技术上的准确性。

 

01

 

判例援引的基本规则

 

 

所有判例援引必须传达以下信息:

 

▶ 判例名称

▶ 已出版判决的出处——卷号、判例汇编名称和页码

▶ 管辖和判决法院 

▶ 判决年代

此外,判例援引也可以传达另一些信息,其中包括:

 

▶ 判决中参考的特定页码 

▶ 判例的前后历史

▶ 判决意见(书)的性质(即法庭意见、赞同和保留的并存意见、反对意见)

▶ 法官名称

▶ 判例事实和其他细节 

典型的判例援引:

United States v. Dark ①,567 ②F2d. ③1097 ④(6th Cir. ⑤1979 ⑥)

①判例名称

②卷号567

③联邦判例汇编第二套丛书 (Federal Reports, Second Series )

④页码1097

⑤联邦上诉法院第六巡回审判庭

⑥1979年(这里指第六巡回审判庭判决年代)

此外,对于判例名称下的当事人顺序、判例名称的缩写、政府名称以及判例汇编缩写、标点符号、空距、并列援引等,都有严格规定。

例如:

正确

错误

Williams v. Walsh

Williams vs. Walsh/Williams versus Walsh

NAACP v. NLRB

N. A. A. C. P. v. N. L. R. B.

Boering Co.

Boering Company

Babcook & Wilcox Co. v. Rumsfeld

Babcook and Wilcox Co. v. Rumsfeld

In re Winship

Johnston v. Rogers

Winship

In re Johnston v. Rogers

United States ex rel.

Jackson v. Fay

United States for the Use of

Jackson  v. Fay

In re Winship

In the Matter of Winship

   

此外,对制定法、联邦规定、地方法令、联邦证据规定和程序、著述、条约、重述、报纸、讲话、命令、宪法等的援引均有详细的严格规定。 

 

02

 

如何(阅)读懂援引

 

 

援引的统一性十分重要,一个判例的援引包括顺序,案件当事人姓名,判决意见所在的《美国判例汇编》的卷本,以及该卷本判决意见开始的页次,可以提取任何引用资料的页次和该判例作出的年代。

比如:

Colegrove v. Green, 328 U. S. 549 at 553 (1946)

 

意思是:联邦最高法院对于 “Colegrove诉Green” —案的判决和判决意见可在《美国判例汇编》 第328卷本,开始于第549页见到,可引用有争议的问题在第553页见到,此案判决于1946年。

应该知道,在1875年以前,法院的官方判例汇编都是以法院判例报告汇编记录人(court reporters )的名字出版的,而且他们的名字或名字的缩略语在这些年代里出现在援引当中。

比如: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 )

 

意思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意见在《克兰奇1卷》第137页可以见到(1801年到1815年间,由判例报告汇编法院记录人克兰奇Cranch汇编判决和判决意见,在这些年间的判例汇编的卷本上就有他的名字和《美国判例汇编》的卷本号)。

1875年之前的判例汇编卷本的标题、判例记录汇编人的全名以及相对应的《美国判例汇编》卷本如下:

判例汇编标题判决时间汇编卷本

达拉斯Dall. Dallas ( 1790〜1800 ) 1~4

克兰奇Cr. Cranch ( 1801~1815) 5~13

惠顿 Wheat. Wheaton ( 1816〜1827 ) 14~25

彼得Pet. Peters (1828~1842) 26~41

霍华德How. Howard ( 1843〜1860 ) 42~65

布莱克Black. Black (1861〜1862) 66~67

华莱士Wall. Wallace ( 1863〜1874 ) 68~90

第90卷( 1874年)之后,判例援引只按《美国判例汇编》的卷号汇编。

发布于 2020-10-09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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