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或硏究生都必须先和“VRP”打交道,因为判例法的法律原则,即遵照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 ), VRP是基本模式。V表示卷本(Volume ) , R表示判例汇编(Report, Reports, Reporter) , P表示页次(Page ),他们的基础课“如何查找法律”或“法律文献检索”(Legal Research )的基本课题就是读懂援引并会联系实际找出判例和法规等,也就是找到判决和判决意见,现举例如下:
❐ 例1:
Roe v. Wade 410 U. S.113 (1973)
译文:罗诉韦德案(1973年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10卷第 113页
❐ 例2:
Roe v. Wade 93 S. Ct.705 (1973)
译文:罗诉韦德案( 1973年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s )第93卷第705页
❐ 例3:
Jane Roe et. al Appellants v. Henry Wade 35 LED 2d. 147 (1973)
译文:简·罗及其他诉人诉亨利·韦德案(1973年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第二套丛书,第35卷,第147页。
LED为Lawyer's Editior Supreme Court Reports,律师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性质为非官方判例汇编,与U. S. Reports相反,后者为官方版本,但在援引时有同等法律效力。“2d.”表明这些判例汇编现属第二套丛书。这是大多数法院判例汇编的出版商所使用的特有标号方法,在判例汇编达到一定数目(通常为300卷,但律师版为100卷)时,出版商即开始第二套丛书,而且又是从第一卷开始。夏登峻译:《美国法律文献检索》(Legal Research),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页。
01
《美国法典》或《美国注释法典》的分类及标题
对法典(或法规)的援引则不涉及卷和页,而是涉及标题和节(或条款)。
❑ 例1:
18U.S. C. §1621
译文:《美国法典》(U. S. Code, U. S. C.)第18标题卷本,第 1621节。
很多译者往往译为“第18卷;第1621节”,这是不正确的。
1926年《美国法典》第一版问世,共有四卷,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为止的全部有效法律(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不包括在内),内容按50个标题编排。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具有真正权威的法律,对原法律是很好的重述。1926年以后规定每六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废除的法律仍保留在汇编中的原来位置上,只是在后面注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废除。1964年,编辑出版了修订版,以后每年出版增补卷。
❏ 例2:
29 U. S. C. A § 654
译文:《美国注释法典》(U. S. Code Annoted,U. S. C. A.),第29标题卷本,第654节
对官方版《美国法典》的注释,主要是由私人出版机构来完成的。如West公司出版的《美国注释法典》(U.S.Code Annotated, U.S.C.A.),以及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法典服务》(United States Code Service, U.S.C.S)。
02
各种援引的翻译举例
❏ 例1:
Cooper v. Aaron 358 U. S.1, 78 S. Ct.1401, 3 L.ed.2d.5 (1958)
译文:库伯诉艾伦案( 1958年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358卷 第1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78卷第1401页,《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第二套丛书)第3卷第5页。
指在这三种不同的判例汇编中均可见到该案的判决和判决意见。
❒ 例2:
Norris v. Clymer, 2 Pa, 277,281 ( 1845 )
译文:诺里斯诉克菜默(1845年判决)《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卷第277页、第281页。
Pa.为 Pennsylvania Supreme Court Reports的缩写,也是该州的缩写。其他多数州的情况也相差无几, 如Va.为Virginia ,亦为 Virginia Supreme Court Reports 的缩写,但少数州名称不同,如Me.为Maine(缅因州)和Maine Supreme Judicial Court Reports《缅因州最高司法法院判例汇编》的缩写,将上面的S. Ct .译为《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就是区别于各州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美国大多数州的司法法院均名为“最高法院”。
❒ 例3:
Graham v. Smith, 100 Ga.434, 28 S. E.225, 62 Am. St. R.323, 40 L. R. A.503 (1897)
译文:格雷厄姆诉史密斯(1897年判决),《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100卷第434页,《东南区判例汇编》第28卷第225页,《美国州判例汇编》第62卷第323页,《律师的注释判例汇编》第40卷第503页。
❐ 例4:
Myers v. U. S.272 U. S.52, 47 S. Ct.21,71 L. Ed 160 (1926);Humphrey1 s Ex' r v. U. S.,295 U. S.602,55 S.Ct.21,71 L. Ed.1611 (1935);U. S. v. Lebaron,60 U. S. (19 How) 73,15 L.Ed.525 (1856)
译文:麦尔斯诉美国(1926年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272卷第52页,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7卷第21页,《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第71卷第160页;汉弗莱斯·埃克斯尔(Humphrey1 s Ex'r)诉美国(1935年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295卷第602页,《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55卷第21页,《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第71卷第1611页;美国诉勒班龙(Lebanon)(1856年判决),《美国判例汇编》(霍华德19卷)第60卷第73页,《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律师版)第15卷第525页。
(文章来源:律蚁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