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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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私人且具有约束力的、在公正独立的仲裁庭前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源自当事人所签署的协议,同时也受国家法律的监管并由其执行。国家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仲裁的合同义务,对仲裁程序提供有限度的司法监督,并支持以类似执行国家法院判决的方式来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在任一情况下称为“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相等于在法院诉讼中的法官(或合议庭)。但是,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第三方或机构)选任。因此,当事人对于由谁来裁断其争议保有一定控制权。国际个案中的仲裁员通常都是相关争议所涉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及/或专家。


仲裁庭的权力与职责均由当事人所签署的协议条款(尤其包括已经采用的任何仲裁规则),以及适用于每个个案的国家法律确定。


在多数司法体系中,仲裁员有责任按照适用法律做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比方说,授权仲裁庭由其认为“公平”的准则而作出决定)。仲裁庭有义务遵循正当的程序,确保每一方当事人有合适的机会提出其主张,并就另一方所提申诉作出抗辩。但在其它方面,仲裁程序存在相当程度的弹性。


国家法律一般承认及支持仲裁作为与诉讼相互排斥的另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式。所以,有些律师(尤其在美国)将仲裁认定为替代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一种方式。但是,替代争议解决的英文缩写“ADR”更常用来描述诸如调解等不具约束力的程序,以便与诉讼和仲裁区分开来。


事实上,不具约束力的程序并非完全是诉讼和仲裁的“替代性选择”。理由是,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否则他们仍须通过具约束力的程序(如仲裁或诉讼等)以解决其争议。这促使了部分人士将替代争议解决重新定义为“友好争议解决”,强调调解和相关的途径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合作和协议。


此外,仲裁应与具约束力的专家决断(expert determination)区分开来。由于两者所涉的程序很大程度上可由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其形式可以非常类似。在决策层面而言,尽管仲裁员可因其在某个领域的经验而获选任,但他们的任务主要是按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适用法律对争议作出决定,而专家则利用其本身的知识作出决定,这是两者间存在的分别。


仲裁与专家决断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非常重要。仲裁通常受国家仲裁法律所规管,该等法律保障仲裁庭的组成和随后进行的程序。反之,专家决断实际上不受监管。在国际大环境下,仲裁裁决可在公约框架下直接执行。而专家决定仅具有合同效力,如要强制执行该等决定,当事人必须在合适的司法管辖区内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提起新的法律程序。


仲裁与专家决断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非常重要。仲裁通常受国家仲裁法律所规管,该等法律保障仲裁庭的组成和随后进行的程序。反之,专家决断实际上不受监管。在国际大环境下,仲裁裁决可在公约框架下直接执行。而专家决定仅具有合同效力,如要强制执行该等决定,当事人必须在合适的司法管辖区内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提起新的法律程序。

发布于 2021-04-01 13: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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