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英文为surrogacy,是第三方借代孕母亲生子的过程。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可分为两类:
一、试管婴儿(in-vitro fertilization)代孕:将一对不孕夫妻,即委托夫妻(the intended parent)的精子和卵经过试管婴儿技术培养成胚胎,移植在代孕母亲的子宫里。因为涉及到体外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技术、乃至三代试管染色体筛查等操作,它的技术门槛要更高。这种受孕中,孩子和代孕妈妈没有血缘关系。
二、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代孕: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的体内,在体内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这种受孕中,孩子是和代孕妈妈存在血缘关系的。
各国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定各异:
在我国,代孕不被允许,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代孕相关服务。目前,我国关于代孕行为的规定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立法效力层次偏低,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
俄罗斯、印度、美国的部分州、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一些不孕不育比较严重的北欧国家等少数国家允许代孕。其中,俄罗斯、印度、美国的部分州允许商业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是特殊情况、特殊人群才可代孕。
跨国代孕的法律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讨论了跨国代孕带来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并特别指出:“未加以适当管理的商业代孕正在被广泛采用,这将会导致买卖儿童并违反儿童的权利”。
比如,比较著名的“Mennesson诉法国案”:根据法国法律,小孩的母亲是生下小孩的女人。小孩生父的配偶暨代孕出生的小孩的“意愿母亲”,必须提出申请收养小孩的手续,才能够在户籍身份登记档案上被承认是小孩的母亲。在男同性恋配偶的情况中,对“意愿父亲”也实行同样的法律规定。法国有几对夫妻为了获使法院承认他们与在外国代孕出生的自己孩子的亲子关系而抗争了多年,其中曼纳松(Mennesson)夫妇抗争已18年,成为在此方面的象征性人物,这对夫妇的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自己又再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请求裁决。欧洲人权法院在4月20日的裁决中认可了“意愿母亲”的亲子权利,但让各国自由选择承认这个权利的方式。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法国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
参考双语例句:
The Bill also provid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parentage in case of births resulting from medical treatment services such as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and surrogacy, and for the use of scientific tests in proceedings where the question of parentage is to be considered.
本条例草案对于断定藉医疗助孕服务,例如他精工授精及代母怀孕而出生的子女的父母身份,以及在诉讼在考虑父母身份的问题时使用科学测试,亦有明文规定。
Only genetically related surrogacy should be allowed. That is, it must be the sperm of the commissioning father and the ovum of the commissioning mother and implanting the embryo so fertilized into the womb of the surrogate mother.
只准采用有遗传关系的代母怀孕方式,即必须使用委托父亲的精子及委托母亲的卵子,并将由此而结合的胚胎,放置在代母的子宫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