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表示(expression for a crime),又称“犯意流露”。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决意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各国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刑法中,均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与实践。
犯意预备(preparation for a crime),与犯意表示不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意表示尚属于思想范畴,不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
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因而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抽象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这一特点,只是犯罪决意的单纯流露,既不是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也不是为了实行犯罪做准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构成抽象的,更没有构成具体的威胁,所以不具有刑法意义。
在规范层面上,司法人员不必要关注单纯的犯意表示,真实存在。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没有超出思想表达的范围,故刑罚不予干预。犯罪预备已经进入到行为领域,刑法应当予以干预。如果超出了思想表达范围,一般不再认为是犯意表示,而可能构成违法以至犯罪预备。
参考双语例句:
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其基本特征理论上几无争议,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的区别理论上仍然有不同的认识。
However, in theory there are still various views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and expression of criminal intent and offense of conspi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