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场对此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无权设置处罚规定。但是,行政机关也不应十倍惩罚,根据相关法律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罚行为时,应当考虑行政行为与被罚行为的相适应程度
“假一罚十”是商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合合同双方同意即告成立,构成单方允诺之债,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到虚假商品后申请赔偿,假一赔十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参考双语例句: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cerning provisions of law, the writer approached the problem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ncluded that the measurement in question is neither legal nor reasonable.
笔者从其存在的现状入手,透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做出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既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结论。
A company's promise of "Decuple Penalty for Fake" and a business contract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customer are two different legal ACTS in reality, but having close relationship.
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How to define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business promise "Decuple Penalty for Fake", this is a hot disputed problem both for theoretically and judicatory practice.
“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性质如何,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