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干货专栏:法律翻译之合同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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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翻译菌

盆友们大家好~

双叕见面啦~

本领域将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最基本问题:商事组织、竞争、融资、会计、劳工、银行、合同等等多个方面~

本系列主要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商事经济法律通则》一书,笔者很推荐对此方面感兴趣的盆友们阅读哦~~

第六篇 合同法和商法(上篇)

(Accounting Rules)


PART 1 合同的订立

(Contract 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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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在多数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现行的涉及合同法原则的多边协定中,合同订立需要具备两个要素:(1)要约(offer);(2)对要约的承诺(acceptance)。

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以口头、书面或者行为的方式向另一个人明确表示,他愿意受某个承诺的约束为某种特定行为,以此换取对方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为某种行为,即构成要约。

An offer has been made if one person indicates to another person, with a reasonable degree of clarity, either by spoken or written words or by behavior, that he or she is willing to enter into a binding promise to do a promise to do a particular thing in return for that other person’s doing or promise to do a particular thing.



当受要约人以口头、书面或者行为的方式向要约人明确表示,他愿意为要约所要求的行为,则承诺即为作出。

An offer has been accepted if the person to whom the offer has been made (the offeree) has indicated to the person marking the offer (the offeror), with a reasonable degree of clarity, either by spoken or written words or by behavior, that the offeree is willing to do the thing requested by the offer.



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尤其是那些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法律体系中,合同成立之前必须要求有“对价”(consideration)存在。对价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双方对对价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i) there must be a bargain regarding the terms of an exchange;

(2)必须有相互的对价,即双方当时人各有法律上的利益或损失;

(ii) there must be a mutual exchanges; and

(3)对价必须有价值。

(iii) the exchange must be of something having value.



PART 2 合同的效力

(Contract Vali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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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依据上述规则,如果要约已经作出并经承诺,则合同成立。法律通常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就必须依其条款履行,但也有例外。比如合同一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则合同通常无效。这主要是用于保护那些因年龄状况或者心智状况而被认为无法受其所作出的承诺约束的人。


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胁迫(duress)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威胁另一方,除非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否则就会烧毁该方的房屋就是一个例子。


在有些情况下,合同缔结时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然,合同法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上,因此,在很多法律体系中,法庭基于“显失公平”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力是很有限的。


PART 3 合同的解释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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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

多数合同在订立时都是非要式的。

Many contracts are made without much formality or attention to detail.

对合同尤其是对书面合同的解释,有几种不同的理论。


第一种理论认为,解释合同应当考虑合同条款本身,以及善意第三人对条款的理解,而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第二种理论认为,解释合同应当既考虑合同条款本身,也考虑其他有关信息,比如合同缔约方在谈判之前直至合同成立这期间的行为。

第三种理论则认为,解释合同时,应该考虑缔约方的福祉,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PART 4 合同的履行、不履行与终止

(Contracts Performance, Non-Performance, and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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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不履行与终止

合同成立后,如果并没有因效力瑕疵而不具有拘束力,就需要依其条款履行。合同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仅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应当怎么办?这种情况也有特定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一方的部分履行(partial performance)通常会相应减轻对方的合同义务。而完全不履行行为有些情况下会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而免责,即如果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的发生使得合同履行不可能,则不履行行为可以被免责。


当事人的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也会导致合同终止。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不可抗力之类的免责事由,这种根本违约就免除了对方的所有合同义务,而且赋予对方以索赔的权利,通常指“损害赔偿金”(monetary damages)。当然,合同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终止。



PART 5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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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

如上所述,根本违约通常赋予非违约方诉请“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损害赔偿金,通常是指一方对另一方金钱上的赔偿。

Monetary damages refer to financial compensation owed by one party to another.



这种金钱赔偿义务不仅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会出现,在一方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中也会出现。


通常有些具体的规则来计算损害赔偿金,尤其是当不履行行为给对方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时。当然,这些规则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是,计算的方法通常是合理预见规则(expectation measure of damages)。



在某些情形下,是没法用合理预见规则来计算损害赔偿金的。这时,就需要用其他的标准来确定对非违约方的赔偿:

其中一个标准是“信赖标准”(reliance measure),其目的是使受损害方恢复到合同缔结之时的状态,另一个标准是“恢复原状”(restitution),其目的是防止违约方不当得利。


同时,非违约方也有减轻损失(mitigation)的义务,即当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一国法律通常为遭受损失的非违约方提供两种主要的救济手段,“损害赔偿金”是其中一种,另一种救济手段是“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实践中,这种救济手段主要适用于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当土地的卖方拒绝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时,法庭在“实际履行”原则的指导下,会强制卖方向买方转移所有权。


(本文转自公众号“律蚁语言服务社”,已获授权)


发布于 2020-06-01 15: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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