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翻译菌
盆友们大家好~
又叕叕叕见面啦~
本领域将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最基本问题:商事组织、竞争、融资、会计、劳工、银行、合同等等多个方面~
本系列主要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商事经济法律通则》一书,笔者很推荐对此方面感兴趣的盆友们阅读哦~~
本篇将介绍网络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篇 网络法
01
网络空间的治理
政府监管(government regulation)是网络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需不需要政府监管?如果需要应当由哪个政府机构监管?与其他活动不同,(从一定程度上说)“网络活动”(“cyber-activity”)并不局限与某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内。
对于应由哪个部门规制“网络活动”以及在网络空间如何划分管辖权,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空间中,不能依据地域划分管辖权,相反,网络空间应当有自己的管辖权,或者主张多重管辖权(multiple jurisdictions)。相反的一种观点则认为,以地域为基础的法律应当规制所有的网上活动。
02
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空间的新技术带来了很多与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关的问题,但最突出的是三个:(1)知识产权的保护,(2)表达自由,(3)隐私权。下面将简单地对此加以介绍。
强烈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认为,在网络中,数字化材料(digital material)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所以应当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方法来阻止其他人未经作者允许而复制这些作品。反对者则认为,数字化传播根本算不上“复制”,应当允许公众像传统上复制书、传播音乐一样分享和传播这些数字化材料。
在表达自由领域,很多国家力图在政府管制和言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表达自由在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规定,也是几个被普遍接受的人权公约的一个主要特点。然而,互联网却为表达煽动性的、威胁性的、诽谤性的、煽动仇恨的言论,甚至是推翻政府的言论提供了无限空间——所有这些都不能轻易归隐于任何特定的人,只要其行为在社会或政治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因而,很多国家发现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是很难的。
因特网的普及带来的一个潜伏的政治问题就是个人隐私,即人们对可以向他人公开的信息的控制能力。强调隐私保护的人认为,在网络中没有多少隐私。为此欧洲已经采取了某些防范措施。例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以及传播作了规定。依据该指令,公司搜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首先征得个人同意并对信息用途作出解释,而不能将该信息用于其他用途。该指令还规定,个人有权查看公司存档的信息并可以纠正或删除该信息。对滥用信息者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03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包括以下类型:
(1)诈骗(fraud)——在网上或者通过电子方式从事的金融交易中,诈骗尤为猖獗。
(2)非法赌博(illegal gambling)——这种非法赌博最近也演化成一种严重的网络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当地执法官员在政策和追踪这类犯罪以及犯罪分子时有很大困难。这类犯罪通常与有组织的洗钱(money laundering)犯罪相联系。其次,这类犯罪通常涉及赌博在其本国是合法的一些国家,这就会产生前面所谈论的管辖权问题。
(3)侵犯版权,如生产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
(4)恶意发送垃圾邮件(malicious computer “spamming”),如发送上千封邮件一是某一公司的计算机服务器超载。
(5)身份盗窃(identity theft),通过电子方式获得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然后以此人的名义从事交易。
(6)与毒品有关的犯罪(drug-related crimes),例如,通过所谓的互联网“药方”,分发某种受管制的药物。
(7)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文件(unauthorized access to computer files),即所谓的“黑客”(hacking),通常是为了获得特定信息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交易。
(8)传播计算机病毒(spreading computer “viruses”)。
其他金融性质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逃税(tax evasion);造成严重伤亡的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s creating death or serious physical injury),如干预一些计算机系统,而这些系统是提供诸如电力、应急反应(emergency response)、电信、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系统的中断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网络跟踪(cyber-stalking)——跟踪者往往拦截受害者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网上活动,以此骚扰或者威胁受害者的家属或者损毁受害者的财产等。
(本文转自公众号“律蚁语言服务社”,已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