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官网专门对“agreement”“convention”“treaty”“protocol”等协议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英文版解释可参见官网(网址:https://treaties.un.org/Pages/overview.aspx?path=overview/definition/page1_en.xml),下面是本人翻译的中文版本(具体还是以英文版为准):
Agreements
通常来说,“agreement”译为“协议”,该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且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中具有特殊含义。
(1)广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agreements)”一词具有最广泛的含义。一方面,规定条约是指具有特定特征的“国际协议”;另一方面,又用“国际协议”指代不符合“条约”定义的文书。此外,该公约第3条提到了“非书面国际协议”。尽管口头协议比较罕见,但口头协议可与条约具有相同的约束力,这要取决于订约方的意图。口头协议可以是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所作的承诺。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国际协议”涵盖不同种类的国际文书。
(2)狭义:通常来说,“协议”正式的程度次于“条约”,涵盖的内容也没有“条约”广泛,更倾向于指代双边条约或限制性多边条约。尤其适用于经政府部门代表签字但无须经批准的技术性文件或行政文件。“协议”一般涉及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等领域,也经常涉及避免国际间双重课税、投资保证或财政援助等金融相关问题。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会定期与某一国际会议的主办国或某一组织代表机构会议的主办国订立协议。尤其在国际经济法中,“协议”一词会在广泛的多边协议中作为标题使用(比如,商品协议(commodity agreements))。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际文件命名为协议。
(3)区域一体化计划中的协议:区域一体化计划是以具有宪法性质的一般性框架条约为基础。后期对该框架进行修订的国际文件(比如,加入条约(accessions),修订本(revisions))也称为“条约”。为了与宪法条约进行区别,在宪法条约框架内订立的文件或区域组织机构订立的文件通常被称为“协议”。比如,1957年《罗马条约》是欧洲共同体的准宪法,欧洲共同体与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通常称为协议。此外,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LAIA)是根据1980年《蒙得维的亚条约》成立,但是根据该框架订立的次区域文件被称为协议。
Conventions
通常来说,“convention”译为“公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国际法院规约》第38(1)(a)条将“普通或特别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一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第二渊源。此处“公约”涵盖所有国际协议,与广义的“条约”一样。为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进行区分,黑体字法也经常被称为“协议法”。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公约”与“条约”同义。
(2)狭义:在上个世纪,“公约”一词常用于双边协议,但是,现在一般用于正式的多边条约。通常来说,作为整体的国际共同体或众多国家均可参与。在某一国际组织支持下订立的文件一般会被称为公约(比如,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此外,由某一国际组织机构通过的文件也会称为公约(比如,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Treaties
通常来说,“treaty”译为“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在实践中,关于以“条约”命名国际文书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一般来说,“条约”涉及比较重要的事项,签署需要密封,同时须经批准。以“条约”命名的国际文书包括和平条约、边境条约、划界条约、引渡条约和友好通商合作条约。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际文书使用“条约”的频率显著下降,更倾向于使用其他专有名词。
(2)广义:从广义上讲,“条约”涵盖国际性实体根据国际法订立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不论其正式名称为何。1969年《维也纳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公约》均认可“条约”的泛指用法。1969年《维也纳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受国际法规制的国家间订立的书面国际协议,无论是单一文书或是两份以上相关文书,抑不论其名称为何”。1986年《维也纳公约》拓展了条约的定义,将涉及国际组织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也囊括在内。就广义下的“条约”而言,文书必须满足各种标准。首先,必须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也就是说,缔约方有意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其次,必须由有权拟定条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第三,必须受国际法规制。最后,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甚至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前,广义下的“条约”通常用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
Protocols
一般“protocol”译为“议定书”,指代正式程度次于“条约”或“公约”的协议,包括下列文书:
(1)签字议定书(Protocol of Signature)是一种附属于条约的文书,由相同缔约方起草。该等议定书涉及的是附属事项,比如,条约特定条款解释,未列入条约的正式条款,规制技术事宜。通常来说,批准条约的同时会根据事实对该等议定书予以批准。
(2)条约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a Treaty)是一种为条约设立额外权利和义务的文书,通常与条约在同一日通过,但是又具有独立性,须经单独批准。该等议定书使条约的某些缔约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比一般性条约更进一步的义务框架,并非所有一般性条约的缔约方均同意,从而形成了“双轨制”。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以框架条约为基础的议定书(Protocol based on a Framework Treaty)是一种附带特定实质义务的文书,目的是实施前一框架公约或总括公约的总体目标。该等议定书确保简化并加速条约拟定程序,尤其用于国际环境法。基于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2条和第8条通过的1987年《基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一个例证。
(4)修正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是一种载有修正一项或多项以前条约的文书,比如,1946年《修正关于麻醉药品的各项协定、公约和议定书的议定书》。
(5)作为补充条约的议定书(Protocol as a supplementary treaty)是一种载有以前条约补充规定的文书,比如,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相关的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6)议事录(Proces-Verbal)是一种载有缔约方达成的某些谅解的记录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