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on n.
①保释许可
②(证据的)采纳;采信
③承认;供认
④录用
admission是法律英语中的常见词,最常见的意思有以上四层,其中,当admission表示“承认”时,既可以表示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或其他任何不利于己的事实所作的认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指刑事诉讼中的承认(即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罪行的承认,但通常仅指对可确认其有罪的部分事实的承认,一般不包括对涉及犯罪意图的事实的承认,区别于对所控罪行全部事实的供认[confession]。在英美法上,被告人的供认作为证据具有可采性的一般规则是供认应当具有任意性,即供认是出于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而非出于对其采用了引诱、强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而作出的。不具有任意性的供认不可采纳)。
例 Procedural problems sometimes arise concerning papers filed in lawsuits, the admission of evidence, and various other techniques involved in trying the case.
【参考译文】 有时会出现一些程序性问题,如诉讼文书的 提起、证据的采纳以及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各种其他技术问题。
例 The defendant's apology to the plaintiff and payment of the plaintiff's medical bills are admissions that may be introduced as evidence against the defendant.
【参考译文】 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道歉、为原告支付医药费 的单据被认为是承认,它们都可以作为指控被告的证据提交。
关于admission,在证据法中有一个常见短语: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指当事人作出过承认某一重要事实的陈述,而该承认于其目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利,即其承认与其现时的诉讼请求不同。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或与诉讼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关系者或者具有与诉讼当事人相同法律地位者作出的,可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而被采信,不管能否找到承认者出庭作证。与之相对的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 declaration against interest ]则是由非诉讼当事人作出的,但它只有在不能找到陈述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而被采信。
例 An 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is a statement made by a party to a lawsuit, usually before the suit, that contradicts what he or she is now alleging in the case.
【参考译文】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是指当事人(常常在诉讼前)做出的、与其在诉求中相矛盾的表述。
参考
《元照英美法词典》
《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第二版)
《法律英语核心术语:实务基础》屈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