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examination”用于此处表示质证并不合适。
“cross-examination”是英美法中的制度,中文常译为交叉询问,具体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反询问应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之后进行,目的在于核查证人的证言或质疑证人或其证言的可信性,如指出证言与证人先前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向证人提出疑问,诱使证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削弱证言的可信性等。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诱导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但通常只能限于主询问中涉及的事项以及证人的可信性问题。
而我国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cross-examination”仅针对人证(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而质证不仅针对人证,还针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且质证不限于交叉询问。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看,质证实际上包含两个面向,其一是对证据的验证、查验活动;其二是在验证、查验的基础上,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
因此,这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而由于英美法中并不存在与我国相同的“质证”制度,所以其中并无固定的术语可用于表示“质证”,因此,我们可以取“cross-examination”中的“examination”用以表示质询之意,并将之用于与“cross-examination”进行区分,表示这两者并不相同。
“质证”一词明确后,“质证意见”就比较简单了,可简称Examination Opinions,亦可加上evidence一词,“Examination Opinions on 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