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企业融资文件大多以“近文言”的语体行文。所谓“近文言”语体,与其用文字下定义,倒不如以实例说明白。
这里有一个实例:
英文原文
In our opinion, the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the Purchaser is fair and reasonable as far as the Company and its share- holders are concerned.
近白话译文
我们认为,对本公司和它的股东来说,买方提出的建议都是公平合理的。
近文言译文
吾等认为,买方提出之建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均属公平合理。
在两个文本中,您会留意到“我们”和“吾等”、“它的”和“其”、“来说”和“而言”、“的”和“之”、“是......的”和“属”都是一白一文的对照词语。事实上,文、白用语可说俯拾皆是,以下是企业融资文件部分常见用语及对应的白话用语:
文言用语——白话用语
本人——我
吾等——我们
彼——他/她
彼等——他们/她们
该等——那些
此等——这些
乃——是
之——的
为——是
皆——都
均——都
倘若——如果
如何——怎样
惟——但是
便——就
者——方、人、的情况、的事情……
我们日常书写或说话时,习惯较少(甚至从不)使用左列的文言用语。既然这些文言用语不太符合我们的讲写习惯,为甚么企业融资翻译时偏要使用呢?
其实,早年的英文法律金融文件往往结构冗长,选词艰深。从前的翻译工作者选用近文言语体翻译,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希望译文能以同样的“语域”表达原文的庄重、严肃(甚至艰深);第二,文言的承载能力较强,表达同一语意时所用的字数往往能较白话为少,可收简洁之效(这句话用的就是近文言语体,白话要说成“可以达到简洁的效果”)。
试看这个例子:
英文原文
Reference to a connected person include一
(i) any person or company with whom a director, chief executive or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of the issuer or any of its subsidiaries has entered, or proposes to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arrangement, understanding or undertaking,whether formal or informal and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with respect to the transaction which is such that, in the opinion of the Exchange, the proposed transaction should be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rules 14.23 to 14.32;
中文译本
凡提及关连人士,概包括:
(i)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达成(不论正式或非正式、明示或默示)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的人士或公司,而该项交易是本交易所认为应受《上市规则》第14.23至14.32条所规限者;
(摘录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
译文中的“概”和“拟”在白话里应分别说成“一概”(或“一律”)和“有意”(或”计划”)。至于“者”一字,根据上文含意,应写成“的交易”。
短短一段用近白话语体写出来,已经多了好几个字,售股章程动辄十数万言,多出的篇幅可想而知。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事事用纯文言或近文言语体,这样做肯定违反了普通话里“我手写我口”的原则,不利沟通之余,也难免给人矫揉造作的感觉。我们之所以举出以上例子,只是希望说明业内现时的情况。企业融资现时主要以“近文言”语体行文的情况,的确存在改革的需要。这再补充一点,今日我们虽然以白话文为日常应用的语体,可是要纯用白话,似乎又不太可行。举例说,“脱颖而出”、“自相矛盾”、 “瓜田李下”等成语和习语既生动又传神,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用语。 至于“便”、“若”、 “如何”这些字,更是大家日常写作甚至说话时也惯于使用的。所以说,我们这里讲的“近文言”语体,只是日常“近白话”的对比,不是古文里的文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