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被动语态”的使用是一种常态吗?

法律文本中“被动语态”的使用是一种常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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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动语态”的使用,香港理工大学翻译研究中心的李克兴博士在其书中如是说:

 

“将被动语态翻译成“被 + 动词”是当前译界,尤其是科技翻译领域的常态。但汉语语言功底深厚的翻译家(如香港的思果)批评这种懒惰的译法会使汉语语言恶性西化。的确,古汉语中没有“被 + 动词”的表达方式。在现代汉语中,凡是碰到被动语态,就模仿英语句式,一概翻译成“被 + 动词”,的确会使汉语表达简单化,译文呈现明显的“翻译腔”;对读者来说,这也是不负责任的,久而久之会让读者忘掉汉语中其他丰富多样的被动语态表达形式。

 

在这里,笔者只想根据长期以来对这一语言现象和翻译实践的观察,提出一个被动语态翻译的基本原则 :凡是跟坏事、不法行为、负面信息联系在一起的被动语态,译者在用

 

汉语表达时可以较少顾忌地去使用“被 + 动词”,如某公司被告、被诈骗,某人被抢、被杀 ;但如果有关动作或行为是正面的、积极的,就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被 + 动词”的结构,可以使用其他的替代型表达方式,例如,He was awarded a scholarship. He has been promoted from constable to sergeant. 前者不应译成“他被授予奖学金”,应该以主动语态译出更为妥当 :“他获得了一份奖学金。”后者则应译成“他已经从警员获提升为巡佐(英)/ 警察小队长(美)”。

 

为了更加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避免所谓的“翻译腔”,译者常可将被动语态译成主动语态,或用“是……的”结构去表达,即使用汉语中的被动结构去表达,也可根据不同场合和语境,未必一定要用“被”字,可酌情用“由”“给”“受”“加以”“为……所”“使”“把”“遭”“挨”“获”“让”“叫”“为”等词取而代之。”

 

不过,就像通常说的那样“理论是一回事,实践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按照答主接触到的法律文件来看,“被动语态”的使用非常普遍。当然了,多不一定代表对,要想做到翻译的地道不带“翻译腔”,可能还需要按照李克兴博士在书中所说的那样,尽可能的将“被动语态”转为“主动语态”,把理论用到实践中,更好的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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