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介绍“之”在财经文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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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对香港中文财经文件里词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实词的运用上,从虚词方面同样也可以看到其痕迹。

(1)批准本公司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发行本金金额为1,382,947,000港元(可按收购协议之规定作出调整)之可换股债券及据此而进行之交易;以及授权任何一名董事采取所有其认为属必须、适当或权宜之步骤,以执行可换股债券之发行及/或使之生效,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及发行当可换股债券所附换股权获行使时须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该等换股股份”,每股为“换股股份”)以及采取所有其认为属必须、适当或权宜之步骤,以执行该等换股股份之配发及发行及/或使之生效。(香港:亚洲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20日)


显而易见,“之”在上例中出现频率很高。现代汉语里见到的“之”其实是古汉语遗留下来的。文言虚词“之”一般起称代和连接作用。例(1)中两处“使之生效”里的“之”起称代作用,分别指代“可换股债券”和“该等换股股份”,其余的“之”全为结构助词,表示连接关系。“之”在文言里起连接作用时,大致和白话“的”字相当,主要出现在三种情形中:一、领属性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如“邻人之子”、“淮之南,江之北”;二、形容性修饰语和中心语之间,如“高爽之地”、“垂天之云”;三、小句的主、谓语中间加“之”以取}肖句子的独立性,变句子为名词性的主谓短语。


例中的“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收购协议之规定”可看作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条款及条件、规定隶属于收购协议,是其当中的内容;其余的“之”均为第二种情形。在收集的香港本地上市公司的中文财经文件里,除少数几处表示称代意义外,“之”用作结构助词共出现721次,占此类文本总字数的22.26%,与“之”相对的白话“的”在相同文件里仅占2.01%。但于内地中文财经文件和两地同时上市公司的文件中,同样用法的“之”仅占其各自总字数的0.32%和5.07%,白话“的”却分别占22.29%和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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