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债券(green financial bond)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近年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为绿色产业融资的债务工具。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尝试发行过募集资金用于绿色相关领域的债券,对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制定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绿色金融债券”这一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特殊债券,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了债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同时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以此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所支持的绿色产业有如下界定规则:
根据规定,绿色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该《目录》的2015年版将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分为节能(工业节能、可持续建筑、能源管理中心、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环境修复工程、煤炭清洁利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尾矿、伴生矿再开发及综合利用、工业固废、废气、废液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循环利用、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资源回收利用)、清洁交通(铁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水路交通、清洁燃油、新能源汽车、交通领域互联网应用)、清洁能源(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分布式电源、太阳能热利用、水力发电、其他新能源利用)、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自然生态保护及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生态农牧渔业、林业开发、灾害应急防控)6个一级分类, 31个二级分类,以及更进一步的三级分类,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