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rogation right的中文意思为“代位权;代位求偿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李某借给王某5万元,王某借给孙某4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李某急于用钱,但经了解王某已无还款能力,便多次催促王某向孙某催讨欠款,但是王某置之不理。李某了解到孙某是有能力还款的,就多次找到孙某希望其尽快还款给王某,但是孙某认为自己借款跟李某一点关系也没有,此时李某就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王某的借款。
双语例句:
1.The insurer can exercise subrogation right only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third part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 and the insurer has paid for the loss.
保险人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且保险人已为保险金给付。
2.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meaning,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the insurer's right of subrogation under seller's contingency insurance, tries to expound this special kind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
本文从卖方利益险的含义、适用范围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尝试对该险别进行详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