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英文表达为:malicious litigation,在我国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在英美法中,也有malicious prosecution这一术语,表示“恶意起诉,恶意控告”,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一种蓄意侵权行为,专指检方故意以不合法理的方式起诉被告,以致司法资源遭浪费。
虚假诉讼,英文表达为:fraud litigation/sham litigation,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2021年我国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二者之间的区别:
①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②恶意诉讼侵犯的通常是其中一方的权益,虚假诉讼侵犯的是第三方的权益。
③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属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行为。
参考双语例句:
In the US the concept of “sham” litigation may be applied in cases of abuses of legal procedures, notably when a legal action is based on fraudulently acquired IPRs or on an obviously incorrect legal theory, on valid rights that are known to be unenforceable or where the plaintiff knew that there was no infringement.
在美国,“虚假”诉讼的概念可以体现在对程序法的滥用中,例如,基于虚假获得的知识产权、某个明显错误的法律理论或某个已知不可执行的有效权利而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原告明知并没有侵权行为发生仍然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