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于1923年在法国巴黎成立,是世界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实际上,其本身并非法院,不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也不以仲裁员身份行事,而是作为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以及指定仲裁员。其本身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所以指定仲裁员主要依靠ICC仲裁院秘书处的经验,以及ICC国家委员会。
2.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于1892年成立,是欧洲第二大受欢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职能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其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
3.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美国仲裁协会于1926年成立,总部位于纽约,全美约有35家办事处,是北美领先的仲裁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是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分部。
4.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根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成立。其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
5. 瑞士商会仲裁机构(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于2004年由瑞士商会成立,是独立的机构,设有仲裁院和秘书处。依照瑞士规则进行的仲裁由仲裁委进行管辖。仲裁委由一群经验丰富的国际仲裁从业者组成,并有秘书处协助工作。
6.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于1975年成立,总部位于维也纳,是欧洲领先的仲裁机构,主要解决国际和地区商事纠纷。由于维也纳仲裁规则之前规定,仲裁当事方须至少一方为非奥地利籍或争议须具有国际性,因此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仅进行国际仲裁;但是,自2018年起,开始处理国内纠纷。
7.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于191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是斯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同时独立于斯德哥尔摩商会,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其本身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仲裁员,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符合特定标准的仲裁员名单,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Arbitrator Intelligence、GAR ART、Jus Mundi、ArbiLex等搜寻相关仲裁员的信息。
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1年成立,是亚洲及世界主要国际仲裁中心之一,其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提供服务。在组成仲裁庭方面,SIAN仲裁规则规定,若当事人为不同国籍,应考虑指定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仲裁员。
9.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85年成立,是全球知名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其本身设有仲裁员名单,如果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般会从其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可指定不在其名册上的仲裁员。
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于1956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设有分会/仲裁中心,既可受理涉外和国际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其本身设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仲裁员,须经贸仲委主任依法确认。
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全球唯一一个专门性的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位于瑞士日内瓦,在新加坡也设有办公室,旨在解决世界范围内任何私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而不仅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