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案例中的primary authority和secondary authority指的是什么?

英美法案例中的primary authority和secondary authority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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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y authority和secondary authority均指的是案例中“引文”(即在文中标出援引别人的话)的依据来源。


Primary authority也可称之为primary sources,首要法律依据。是对主审法院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从形态上看,它们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成文法条(statutes),也可以是判例(case law)。但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特有的一级法律依据;大陆法系不承认其约束力(binding force),部分大陆法国家承认“已决判例”(decided cases)有一定的说服力,将其归入二级法律依据。


Secondary authority也可称之为secondary sources,次要法律依据,是对主审法院无约束力但可能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其形态较多,包括其他法律辖区的判例、学术论著(treaties)、法学评论(law review articles)、法律重述(restatements of the law)、法律知识全书(legal encyclopedia)等。


【知识拓展】

上文的primary authority和secondary authority属于两级分类法,适用于由一国法院(domestic courts/jurisdictions)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宪法等诸种案件。但还有三级分类法,适用于由国际法院(ICJ)等国际审判机构(international courts/jurisdictions)审理的国际法案件。这种三级分类法是两级分类法的细化:一级法律依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级法律依据只对单方有约束力,三级法律依据(third autority/sources)也可译为“辅助法律依据”,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但可用于说服法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公约、协定等国家间文件,牵涉到国家是否缔约、文件是否生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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