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al court system”指双轨制法院系统,与单轨制法院系统(单轨制法院体系,是指各级普通法院统一在全国最高法院之下,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英国、日本、法国的普通法院采取单轨制组织体系。采用单轨制法院系统的国家,在司法管辖权问题上只涉及级别管辖grade jurisdiction与辖区管辖district jurisdiction)相对。
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与州法院(state courts)。一般情况下,美国联邦和州法院都分为三级,如:
州法院:……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 ……州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 ……州一审法院(...Trial Court)(但美国纽约州的法院级别系统和称谓都有点特别,其初审法院名称为Supreme Court(这里直译为“最高法院”)就显得不太合适了,其中级上诉机构设在各个supreme court中,被称为上诉分部(Appellate Division),其州最高法院的名称也特别,被称为Court of Appeals)。
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上诉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又称“联邦巡回法院”)--- (分别为联邦地区法院(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以及联邦专属法院(联邦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联邦破产法院U.S. Bankruptcy Court和联邦知识产权法院U.S. Cou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我国,我们常说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终审法院虽然其功能基本与上述法院的功能相似,但因为司法体系不同,因此常采取“Court of First Instance”、“Court of Second Instance”、“Court of Final Appeal”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