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 the unwritten law derived from the traditional law of England as developed by judicial precedence, interpretation, expansion and modification.
普通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则,而遵循先例即以过去所确立的判例为标准。通过「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等的总称。在法律实践中,它主要指那些经由判例报道〔law reporting〕加以记录而能够得以援用的部分。作为法律渊源,普通法区别于由立法机构制定颁行的成文法规,实际由法院即法官们创制,故又称「法院创制的法律」或「法官创制的法律」。因为它是依据判例而发展的,故实际上是「判例法」〔case law〕。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
“common law”最初与“专门法”special law相对而得名,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对象面前有着不同的译法,比如说,在与written law(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时,common law多译为“不成文法”;与civil law (大陆法: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common law则译为“英美法”;与equitable law(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相对,为“普通法”。
“common law”在与制定法(statute:,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法律规范形式表达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相对时可译为“判例法”。
“common law”作“判例法”讲时,与“case law”的区别如下:
严格地讲,case law (也称为decisional law、adjudicative law、jurisprudence 或organic law) 包括法官解释制定法时所创制的新规则(new rules)和司法判决(judicial decisions) 两部分内容。
但当“common law”译为“判例法”是,其只包括司法判决(court decision) 部分而不包括法官解释制定法时所创制的新规则部分。故可以说case law它是在common law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内容比common law的含义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