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约中的“recital”怎么写?

英文合约中的“recital”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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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合约的架构其实很类似,一开始双方当事人的简介,包含当事人名称、主要营业地址或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公司登记注册号码(如果有),还有合约生效日,其中这时候也会开始做一些合约名词定义。而在与合约主文之间,英文合约有一个比较特别的“Recitals”或者有时候称“Background”、“Preambles”,有点类似序文的角色,这是中文合约中通常没有的架构。由此点也可臆测,如一份中文合约中出现“合约背景”这类的序文,可能多半是英文合约中译。于是乎熟悉中文合约的审阅同仁,也许在面对到要撰拟英文合约时,会不清楚“Recitals”应该如何撰写。当然Google上有很多范例可以参考,多次审阅草拟经验累积下,也学会着依样画葫芦,可能结果不近亦不远矣,也可以写得蛮有样子。中文文章讨论的大概都是直接跟大家说“Recitals”要怎样写。然而“Recitals”所要表示的意义,所要避免的写法,或是在实务操作上可能遭遇的问题,本文想来对此做一些讨论。

 

首先,“Recitals”或是“Background”,顾名思义,就是合约的缔约背景,也就是双方当事人成立合约关系的缘由(purpose or intent),在发生争议时的合约解释上有其意义存在,辅助解释双方缔约目的。而所谓辅助性,也就是他不能和本文条款冲突或取代本文条款,也不能被用来解决合约条款的模稜两可(ambiguity),应仅为后续本文条款之开场白,也就是说当合约条款有不清楚时,你不能仰赖“Recitals”来化解之。

 

其次,这也可能是大家比较容易犯的错误,就是“Recital”条款内容对双方有无拘束义务?纵然“Recitals”中可能会写到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人的合约义务,然而法院的见解是,“Recitals”不能创造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合约义务。这也就是告诉大家,如果你要写一个有拘束力、执行力的条款时,必须放入合约本文中。如果在“Recitals”中已有提及,必须在本文中再次提及。这样的问题其实容易被忽略,虽然为数不多,但或许草拟者或修改者把有拘束力的文字(例如: exclusivity)放入“Recitals”,而忽略在本文中再次提及,这样恐对对方无拘束力,因此必须小心避免。

 

实际上大家在草拟“Recitals”时多半就是用“Whereas”开头写两三段话或句子,描述双方缔约背景。基本上注意到了上述两个要点,应当也不会出太大的错误。

简而言之,“Recitals”是用来辅助合约解释的缔约背景描述,所有有拘束力的条款应于本文中阐述。然而,到底缔约背景要描述到什么程度?这可能要视个案而定,必须将当事人商业考量一并纳入。

 

最后,以下提供”Recital”写法,供大家参考,没有看过或是不熟悉的人,或许可以比较清楚本文讨论的内容意指为何,当然”Recitals”必须按照个别合约去描述背景状况,无法完全复制套用:

 

WHEREAS, Party A is engaged in the [Business] and in the furnishing of technical and other services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Products and desires to engage Party B to act as a Distributor with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in the business of, and has expertise in, providing [Business] and desires to sell Products of Party A and Party A is willing to grant to Distributor right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foregoing recitals, the mutual covenants of the Parties in this Agreement, and other good and valuable consideration, by executing below, the Parties agree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as fol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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