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译作:无行为能力人。
②合同效力:一般来说,无行为能力者在被判定为无行为能力之前签订的协议是可撤销的,并能由监护人或在恢复行为能力后予以撤销,但并非无效。
③含义:An incompetent person may be defined as one whose mind is unsound, deranged, or impaired in function, such as a slow I.Q., deterioration, illness or psychosis.
无行为能力人可被定义为心智不健全、精神错乱或功能受损的人,如智商缓慢、病情恶化、疾病或精神病。为确定一个人的能力而进行的司法程序,要求被评估的人对程序有足够的通知。被指控的无行为能力者必须出席或由律师代表出席这些程序。法院可以指定医生和其他合格人员对被指控的无行为能力者进行检查、调查或代表,以协助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监护。举行无行为能力听证会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伤害自己或他人,指定某人来管理他们的事务,或将其送入机构护理。
④鉴定无行为能力的方式:传统上,一个完整的评估包括临床访谈clinical interview、精神状态检查mental status exam、心理测试psychological test和社会历史social history,但现代的趋势是依靠访谈或心理测试。有许多标准化的和地方性的心理测试可供选择。许多评估人员使用人格和智力的临床测量clinical measures of personality and intelligence,如标准化测试MMPI-2。
“incompetent person”指缺乏体能或智能之人。法律上,通常指心智不健全者或弱智者,缺乏缔结契约或参与商业交易的智力之人;有时兼指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之人,包括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翻译时可将其处理为“欠缺行为能力者”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之人”。
“incompetent”除了这里的能力欠缺的意思外,还可以表示“不合格”或“无资格”,如:
incompetent evidence 不合格的证据;不可采信的证据:根据已有的证据规则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
incompetent,irrelevant,and immaterial 无适格性、无相关性、无实质性:这是对证据可采性提出的非常概括的反对理由。通常单独提出时会因缺乏具体根据或理由而被认为不充分。
incompetent to stand trial 无受审资格:用以描述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而不是在犯罪时的智力状态。因此,它不能成为对指控进行辩护的理由。法官有责任确定被告人是否对指控和程序具有合理的理解力,是否有能力与其律师商讨。如发现被告人无资格,则要将其送入精神病医院进行短期治疗。如其恢复正常,则继续对其进行审判。如需延长治疗时间,则要采取民事拘禁程序〔civil commitment proceed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