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
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在立案前或案件审理中邀请相关领域人士参与法院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参照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操作规程(试行)(http://www.xsfy.gov.cn/a/susongzhinan/fengxiantishi/20210121/5339.html)的规定,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是适应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抓手,是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使两者各尽其责、良性互动、优势互补,进而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合力,促进了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既减轻了群众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作为人民法院与法院外的机构、组织和程序相互衔接的一种机制,诉调对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诉调对接的前提,是按照民商事纠纷的类型特点,为不同类型的纠纷设置恰当的解纷途径,满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诉调对接的关键,是“分调裁”机制改革的普遍推行。
在进行翻译时,“诉调对接”可以按其含义翻译为:dispute-resolving mechanism of combining litigation and mediation。
【双语例句】
所谓诉调对接,就是将法院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纠纷解决机制。
The so-called dispute-resolving mechanism of combining litigation and mediation is a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at dynamically combines the court’s civil litigation with people’s mediation.